確認契約不存在(智慧財產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8年度,16號
TCDV,108,智,16,2020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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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厚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公正間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上
訴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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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