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原 告 劉清輝
詹德龍
林春旺
呂敏和
蔡清棟
何金豐
林卯卿
林培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林彥君律師
蔡梓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刪除。第三項「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應予刪除。判決第十六頁「伍、綜上所述」項下「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則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本件原告請 求全部有理由,因此,並未存在「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情 形,故主文欄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係屬贅載,應予 刪除,而相對應之「訴訟費用負擔」及「綜上所述」項下之 比例負擔及駁回諭知,亦均屬贅載,應併予刪除。),又上 揭贅載因不影響全判決之意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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