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登記行為均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871號
TCDV,107,訴,3871,2020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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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71號
上 訴 人 王泓霖



被 上訴 人 連戴春女
      連志弘 
      連志洋 
      連欣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登記行為均無效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31,660元(如起訴狀第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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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