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36號
TCDV,107,訴,3736,2020030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36號
上 訴 人 勇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汝 


上訴人因與新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本院
107 年度訴字第3736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3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1/1頁


參考資料
新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