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36號
上 訴 人 勇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汝
上訴人因與新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本院
107 年度訴字第3736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3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