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62號
TCDV,107,訴,2962,2020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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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62號
 
上 訴 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見勇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33,9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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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見勇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