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62號
上 訴 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見勇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33,9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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