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86號
上 訴 人 洪孟毅
訴訟代理人 洪玉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連城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