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紅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841號
TCDV,107,訴,1841,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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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1號
原   告 陳莉玟 


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律師
      張方俞律師
被   告 久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興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紅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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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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