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銘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6日本
院106年度建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原判決判命上
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9,968,563元及遲延利息;
而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於8,286,50
3元範圍以外之部分廢棄,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
。因此,本件上訴人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682,060元【
計算式:29,968,563元-8,286,503元=21,682,06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04,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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