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51號
TCDV,105,重訴,351,2020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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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原   告 陳冬碧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複代理人  李瑞仁律師
      董怡辰律師
被   告 寬展通運有限公司(即譽嘉通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戊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張昱裕律師
複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被   告 謝典翰 

      黃增維 
      蔡慶偉 
      林宇凱 


      李志峯 

      鍾清雄 
      柯周雲 
      洪俊榮 
      林家祺 
      張國周 
      廖家富 
      李振旺 
      王仁傑 
      蔡慶鋒 
      黃錦明 
      黃柏翔 
      鍾坤詮 

      鍾宏益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振霖 
被   告 林純富 
訴訟代理人 柳秀惠 
被   告 林聰聖 
訴訟代理人 鄭美珍 
      張薰雅律師
複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被   告 謝瑞寶 

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
複代理人  熊霈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謝典翰黃增維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70,691 元, 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寬展通運有限公司(即譽嘉通運有限公司)黃戊奎謝典翰黃增維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24,231 元,及自 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三、第一項至第二項之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已履行一部或全部 之給付時,其他被告於該履行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
四、被告謝典翰黃增維蔡慶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19,69 6 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謝典翰黃增維林宇凱李志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313,416 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謝典翰黃增維林宇凱林聰聖鍾清雄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754,520 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七、被告謝典翰黃增維柯周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5,37 6 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
八、被告謝典翰黃增維洪俊榮謝瑞寶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615,224 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九、被告謝典翰黃增維洪俊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4,32 0 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十、被告謝典翰黃增維洪俊榮張振霖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673,264 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十一、被告謝典翰黃增維林家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2, 512 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十二、被告謝典翰黃增維張國周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8 24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十三、被告謝典翰黃增維林純富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2,8 64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十四、被告謝典翰黃增維廖家富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1, 808 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十五、被告謝典翰黃增維鍾坤詮鍾宏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406,280 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十六、被告謝典翰黃增維洪俊榮李振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208,944 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十七、被告謝典翰黃增維洪俊榮王仁傑蔡慶鋒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162,512 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十八、被告謝典翰黃增維洪俊榮黃錦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69,648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十九、被告謝典翰黃增維黃柏翔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0, 552 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二十一、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二之比例負擔。二十二、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其假執行、免為假執行部分如附 表三所示。
二十三、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不甚礙被 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張爭點有 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 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 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 用,俾先後兩者請求在同一程序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 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 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 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 ,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 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 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 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定 有明文。
一、原告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提出民事追加被告暨追加聲明狀 ,追加被告吳松濱黃增維蔡慶偉林宇凱林聰聖、李 志峯、鍾清雄柯周雲洪俊榮謝瑞寶張振霖林家祺張國周林純富廖家富鍾宏益鍾坤詮李振旺、王 仁傑、蔡慶鋒黃錦明黃柏翔等22人(見本院卷一第254 至266 頁),渠等均因原告所有土地遭傾倒廢棄物而生之法 律關係,核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且其訴訟資料亦可互相援 用,尚不致延滯訴訟終結,揆諸前揭規定及基於紛爭解決一 次性之原則,原告追加被告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二、其中,追加被告吳松濱業於107 年7 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 吳俊葦吳松茂吳松洁吳寶珠吳寶玉吳宥嫺均已聲 請拋棄繼承,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 年2 月1 日彰院曜 家康107 年度司繼字第1367號函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77 頁 ),遂於108 年5 月14日具狀撤回本件對吳松濱之訴訟(見 本院卷三第331 頁),核與前述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三、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一、被告譽嘉通運有限公 司、黃戊奎謝典翰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 ○000 ○00000 ○00000 地號(面積分別為425 平方公尺、 1030平方公尺、756 平方公尺、965 平方公尺,合計3176平 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清除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 有人全體。二、被告譽嘉通運有限公司黃戊奎謝典翰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7,27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 ○000 ○00000 ○000 00地號之地上物清除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 有人全體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4,317元,暨自次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於106 年2 月21日提出民事追加被告暨追加聲明狀,變更其聲明為 :「先位聲明:一、被告譽嘉通運有限公司黃戊奎、謝典 翰、吳松濱黃增維蔡慶偉林宇凱林聰聖李志峯鍾清雄柯周雲洪俊榮謝瑞寶張振霖林家祺、張國 周、林純富廖家富鍾宏益鍾坤詮李振旺王仁傑蔡慶鋒黃錦明黃柏翔應將座落於臺中市○○區○○段○ 000 ○000 ○00000 ○00000 地號之地上物清除騰空返還原 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二、被告譽嘉通運有限公司黃戊奎謝典翰吳松濱黃增維蔡慶偉林宇凱林聰聖、李 志峯、鍾清雄柯周雲洪俊榮謝瑞寶張振霖林家祺張國周林純富廖家富鍾宏益鍾坤詮李振旺、王 仁傑、蔡慶鋒黃錦明黃柏翔應連帶給付原告177,271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將坐落於臺中市○○區○ ○段○000 ○000 ○00000 ○00000 地號之地上物清除騰空 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4,317元 ,暨自次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備位聲明:被告譽嘉通運有限公司黃戊奎謝典翰吳松濱黃增維蔡慶偉林宇凱林聰聖李志峯、鍾 清雄、柯周雲洪俊榮謝瑞寶張振霖林家祺張國周林純富廖家富鍾宏益鍾坤詮李振旺王仁傑、蔡 慶鋒、黃錦明黃柏翔應連帶給付原告26,507,067元,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二、被告譽嘉通運有限公司黃戊奎謝典翰吳松濱黃增維蔡慶偉林宇凱林聰聖李志峯、鍾清 雄、柯周雲洪俊榮謝瑞寶張振霖林家祺張國周林純富廖家富鍾宏益鍾坤詮李振旺王仁傑、蔡慶 鋒、黃錦明黃柏翔應連帶給付原告177,271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 ○000 ○00000 ○00000 地號之地上物清除騰空返還原告及 其他共有人全體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4,317元,暨自次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一第254 至266 頁);於107 年5 月7 日民事更正 訴之聲明狀,將其聲明更正為:「一、被告譽嘉通運有限公 司、黃戊奎謝典翰吳松濱黃增維蔡慶偉林宇凱林聰聖李志峯鍾清雄柯周雲洪俊榮謝瑞寶、張振 霖、林家祺張國周林純富廖家富鍾宏益鍾坤詮李振旺王仁傑蔡慶鋒黃錦明黃柏翔應連帶給付原告 11,526,6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譽嘉通運



有限公司、黃戊奎謝典翰吳松濱黃增維蔡慶偉、林 宇凱、林聰聖李志峯鍾清雄柯周雲洪俊榮謝瑞寶張振霖林家祺張國周林純富廖家富鍾宏益、鍾 坤詮、李振旺王仁傑蔡慶鋒黃錦明黃柏翔應連帶給 付原告177,27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將坐落 於臺中市○○區○○段○000 ○000 ○00000 ○00000 地號 之地上物清除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之日止,按月 給付原告44,317元,暨自次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159 至160 頁) ;於107 年5 月31日提出之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將其聲明 更正為:「被告譽嘉通運有限公司黃戊奎謝典翰、吳松 濱、黃增維蔡慶偉林宇凱林聰聖李志峯鍾清雄柯周雲洪俊榮謝瑞寶張振霖林家祺張國周、林純 富、廖家富鍾宏益鍾坤詮李振旺王仁傑蔡慶鋒黃錦明黃柏翔應連帶給付原告11,526,642元,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176 至179 頁);嗣於108 年10月2 日提出民事綜合辯論意旨暨變更訴之聲明狀,將其 聲明變更為:「被告譽嘉通運有限公司(嗣後變更為寬展通 運有限公司)、黃戊奎謝典翰黃增維蔡慶偉林宇凱林聰聖李志峯鍾清雄柯周雲洪俊榮謝瑞寶、張 振霖林家祺張國周林純富廖家富鍾宏益鍾坤詮李振旺王仁傑蔡慶鋒黃錦明黃柏翔應連帶給付原 告11,526,45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四第 107 頁)」核其歷次變更、追加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 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該條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 時不適用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70 條、第173 條、第175 條、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起訴時被告譽嘉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戊奎, 於107年12月14日業經變更為杜建寬,並變更公司名稱為寬 展通運有限公司,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頁 面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27 頁、 第195 至197 頁);嗣於109 年1 月16日將法定代理人變更 為黃戊奎,此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四 第455 至459 頁),並以109 年2 月10日民事聲請暨陳報狀 聲明承受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參、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謝典翰黃增維蔡慶偉、林宇 凱、李志峯鍾清雄柯周雲洪俊榮張振霖林家祺張國周林純富廖家富鍾坤詮鍾宏益李振旺、王仁 傑、黃柏翔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於104 年1 月29日與被告寬展通運有限公司(即譽嘉 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寬展公司),就原告所有座落於臺中市 ○○區○○段地號123-1 、128-1 、129-1 、129-4 等四筆 土地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04 年1 月1 日至104 年12 月31日止租期1 年,此有土地租賃契約書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一第44頁)。契約到期後被告寬展公司除未依約返還所承 租之土地外,更違反租賃契約租用目的,任意傾倒廢棄物或 明知卻容忍他人傾倒廢棄物,致使原告於105 年3 月28日收 到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中環保局)執行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裁處原告應就臺中市南屯區春社段 128 、129 、129-1 、130 、130-2 、130-4 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地號並省略段別)提出廢棄物場址清理計畫之 不利益處分,更致使原告並於105 年5 月11日接獲臺中環保 局裁處書,遭處以罰鍰3 萬元與環境講習8 小時,並有相關 裁處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66至67頁)。又系爭土地中 128 、130-2 地號土地亦屬原告所有,足見被告等除將廢棄 物任意傾倒更逾越原承租範圍,胡亂傾倒至原告其他所有之 土地,是以被告等不為清理所承租及堆放廢棄物擴及原告之 所有土地,因而致使原告須自行清理,就此部分原告亦受有 損害。
二、「承租人所租用土地非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不得將土地之全 部或一部份為租賃目的外使用或轉租或轉讓他人使用;如有 違反,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且沒收承租人已付租金為違約罰金 ,並回復土地原狀。」、「承租人應負承租期間之水土保持 與安全責任且使用不得超出承租範圍(天然災害除外),若 違反本條約遭致出租人或第三人權益受損,承租人應負損害 賠償及修復之責。」系爭土地租賃契約書第8 條、第11條定 有明文,則被告寬展公司應對原告負超出承租範圍致出租人 或第三人權益受損及違法轉租之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寬展公 司將事業廢棄物任意堆置於原告所有土地之行為,濫用及妨



礙原告土地使用完整性至為明確,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 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46條第1 項、第47條、第52條 相關規定,顯已違反租賃契約之目的,更係不法侵害原告之 所有權,且具有因果關係,被告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第2 項前段對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黃戊奎為被告 寬展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公司負責人 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 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被告寬展公司就堆放土石料 、處置事業廢棄物等業務,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致 原告受有損害時,負責人自應負連帶賠償之責。準此,被告 黃戊奎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告謝典翰係被告寬展公司之違法轉租人,原告所有之土地 恐係遭被告謝典翰任意為廢棄物貯存、處理,又被告謝典翰 並未領有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即任意為廢棄物貯存、清 除、處理,顯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本文、第46條第3 款相關規定,核被告謝典翰所為係任意棄置堆放廢棄物,故 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土地所有權致生原告受有損害,且被告未 經許可為廢棄物處理亦屬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原告之損害 ,據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請求被告 謝典翰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被告黃增維受僱於被告謝典翰,負責於系爭地號土地指揮現 場、驗收傾倒物及收款、於系爭土地駕駛挖土機進行廢棄物 分類工作之行為,核被告黃增維未領有許可即任意棄置堆放 廢棄物於原告所有土地,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土地所有權致 生原告受有損害,且被告未經許可為廢棄物處理亦屬違反保 護他人之法律致生原告之損害,據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請求被告黃增維負損害賠償責任。五、被告蔡慶偉林宇凱林聰聖李志峯鍾清雄柯周雲林家祺張國周林純富廖家富鍾宏益鍾坤詮、李振 旺、王仁傑蔡慶鋒黃錦明黃柏翔洪俊榮謝瑞寶張振霖,分別有駕車載運廢棄物至系爭土地之行為,核被告 等人未領有許可即任意棄置堆放廢棄物於原告所有土地,故 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土地所有權致生原告受有損害,且被告等 人未經許可為廢棄物處理亦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原告 之損害,據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 請求被告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原告因遭受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施加清理系爭土地之壓力 ,且為免於支付高額代履行費用1億9920萬元,更因訴訟程 序曠日費時,原告只得先委請貫瑩環保有限公司(下稱貫瑩 公司)清理,清理工程總價為2650萬7067元,此有工程合約



書及相關參考分析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24 至327 頁 、卷二第27至28頁),則原告既已委由貫瑩公司清運廢棄物 ,並支出清理違規堆置廢棄物費用,即無請求被告除去系爭 土地上廢棄物之必要。又原告雇工清除系爭土地上廢棄物所 支付之費用及臺中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屬被告侵 權行為所致之損害,故原告自得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 告請求賠償清理費用如下:
1.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清理費用304 萬3599.465 元【計算式:總清運費用2650萬總土地面積4484平方公尺 ×128 地號土地之1030平方公尺×1 ∕2 (即原告之權利範 圍)=304 萬3599.465元】。
2.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清理費用372 萬3238. 18元【計算式:總清運費用2650萬總土地面積4484平方公 尺×129-1 地號土地之756 平方公尺×5 ∕6 (即原告之權 利範圍)=372 萬3238.18 元】。
3.臺中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清理費用475 萬2546. 09元【計算式:總清運費用2650萬總土地面積4484平方公 尺×130-2 地號土地之965 平方公尺×5 ∕6 (即原告之權 利範圍)=475 萬2546.09 元】。
4.臺中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7067元。 5.總金額1152萬6451元【計算式:304 萬3599.465元+372 萬 32 38.18元+475 萬2546.09 元+7067元=1152萬6451元】 。而原告已分別於105 年8 月10日匯款265 萬元、105 年9 月5 日匯款530 萬元、106 年1 月3 日匯款530 萬元、107 年1 月10日匯款530 萬元、108 年1 月30日開立109 萬2728 元支票、108 年2 月12日開立420 萬7272元支票、108 年5 月29日匯款265 萬元予貫瑩公司負責人陳俊義,此有相關匯 款委託書及匯款單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81 至383 頁 、第563 至565 頁),核與上開工程合約書付款辦法所載之 付款期程金額相符,是以被告等人抗辯未見原告支付任何費 用,尚無損害發生云云,不足為憑。
七、被告寬展公司與被告謝典翰間,未取得原告之書面同意,即 另行簽訂轉租,此有租賃契約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84 頁),其上亦有寬展公司章核印,實難認被告寬展公司及其 代表人不知上情,被告間具有違法轉租之合意存在足堪認定 。被告寬展公司於租約屆至後,仍違法占用原告所有土地並 夥同被告謝典翰任意傾倒廢棄物,又被告黃戊奎為被告寬展 通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身為公司之決策人、負責執行業務 之董事,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難認其諉為不知,甚或是其默 許指示所為。又被告謝典翰並非合法領有廢棄物執照之處置



業者,被告黃增維受僱於被告謝典翰並於系爭土地負責指揮 現場、驗收傾倒物及收款、駕駛挖土機進行廢棄物分類工作 ,而被告蔡慶偉林宇凱林聰聖李志峯鍾清雄、柯周 雲、林家祺張國周林純富廖家富鍾宏益鍾坤詮李振旺王仁傑蔡慶鋒黃錦明黃柏翔洪俊榮、謝瑞 寶、張振霖,則分別有駕車載運廢棄物至系爭土地之行為, 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 第12865 等號、第16538 號、第18439 號、第19084 號、第 19710 號、第20746 號起訴書可憑,足證渠等所為均係將廢 棄物堆置於系爭土地而不為清理之共同原因,是以被告等人 任意傾倒、堆置廢棄物之行為,不論何者為主要侵權人,其 間有無意思聯絡,客觀上既有廢棄物堆置於原告所有土地而 不為清理之情形,被告等人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而無須就 單一行為人之傾倒行為數與整體傾倒行為數為比較,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9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96年度上易字第872 號判決意旨可參。各行為人就原告所 受之1152萬6451元損害,應依民法第185 條之規定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至為明確。
八、並聲明:被告寬展公司黃戊奎謝典翰黃增維蔡慶偉林宇凱林聰聖李志峯鍾清雄柯周雲洪俊榮、謝 瑞寶、張振霖林家祺張國周林純富廖家富鍾宏益鍾坤詮李振旺王仁傑蔡慶鋒黃錦明黃柏翔應連 帶給付原告1152萬6451元,自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寬展公司黃戊奎部分:
㈠原告與寬展公司間之土地租賃契約書第8 條雖載有非經地主 書面同意不得轉租之約定,然被告公司轉租土地予謝典翰之 行為,並不當然發生承租人違法利用土地之結果,亦即被告 寬展公司將土地出租予謝典翰之行為與原告因謝典翰等人任 意傾倒廢棄物而權利受損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請求被告寬展公司負損害賠償責 任,並無理由。蓋被告寬展公司向原告承租系爭土地供堆放 土石料使用,已歷十載之久,此長期租賃關係期間彼此均無 任何契約糾葛亦無任何違反法令之情。因寬展公司自102 年 起已無經營土石業,且黃戊奎將事業重心移往大陸地區發展 ,公司處於停滯狀態,遂將向原告承租之部分土地轉租給被 告謝典翰並約明只供其放置貨櫃屋、停放車輪以及只能暫放 少數的土石方,且不能有廢棄物( 見本院卷二第147 頁) ,



又被告寬展公司與被告謝典翰之租約上,亦特別載明「租賃 期間不得有任何違法行為」,且租約到期不續租時「乙方( 即謝典翰)無條件須將地上堆置土石及物品清理回復原狀」 等文字( 見本院卷一第84頁) ,足認被告寬展公司雖有轉租 行為但已經在轉租契約上特別註明次承租人應合法使用以及 不得有廢棄物之條款,已盡其注意義務,並無過失之處,若 嗣後有違反法令或遭放置廢棄物之事實發生,其責在被告謝 典翰而非被告寬展公司。且被告謝典翰承租之後,曾多次與 原告在現場見面,原告就被告謝典翰已向被告寬展公司轉租 使用系爭土地乙情知悉而無反對意思。
㈡被告寬展公司並無傾倒廢棄物於系爭土地上,此部分可由臺 中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12865 、16538 、18439 、19084 、19710 、20746 號起訴書並未將被告寬展公司列為被告, 亦無記載被告寬展公司有任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可證 。是以,系爭土地上之廢棄物並非寬展公司所置放,寬展公 司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處,則原告主張被告寬展公 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而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 前段,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實無理由。
㈢原告並無積極舉證證明被告黃戊奎對於寬展公司業務之執行 究有何違反法令之行為,及該違反法令之行為與原告所受之 損害間有究竟有何因果關係,遽謂被告黃戊奎應依公司法第 23條2 項規定與被告寬展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㈣原告另主張被告寬展公司及其負責人黃戊奎與被告謝典翰黃增維等22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無非 係以被告寬展公司違反租約,將系爭土地轉租被告謝典翰之 後,遭被告謝典翰等人任意傾倒廢棄物,且其所涉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犯行業經鈞院檢察署提起公訴等情為據,然:被告 寬展公司並無傾倒廢棄物於系爭土地,已如前述,被告寬展 公司既然對於原告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亦無就原 告所受之損害與其他同案被告連帶負賠償責任之理。觀諸前 揭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可知被告寬展公司並非傾倒廢棄 物之行為人,且被告寬展公司黃戊奎亦不認識被告謝典翰 以外實際傾倒廢棄物之其餘被告,故原告無端主張被告寬展 公司、其負責人黃戊奎應與遭起訴之行為人共負侵權行為責 任,即屬無據。
㈤退萬步言,被告寬展公司向原告承租之土地只有129-1 地號 土地有廢棄物,其餘之128 、130-2 地號土地非承租範圍, 自與被告寬展公司黃戊奎無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二、被告謝典翰部分:




伊是被告寬展公司的次承租人,伊確實有將原告的土地作為 傾倒廢棄物的場所,但伊原本並不是要做傾倒廢棄物使用, 而是要回收再利用。伊同意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有與原告本 人協調過,願意清除地上的廢棄物,因為這些廢棄物對伊有 價值。
三、被告林聰聖部分:
㈠被告謝典翰當初有告訴被告林聰聖地主同意伊等傾倒,並有 被告林宇凱提供環保局的許可給被告林聰聖看,被告林聰聖 因信賴被告林宇凱出示之許可清理文件,而載運廢棄物、傾 倒在系爭土地上,是以被告林聰聖之載運、傾倒行為,並無 故意,且因信賴林宇凱出示之文件,難認被告有何過失,是 依最高法院54年臺上字第1523號判例意旨,被告林聰聖並無 侵權行為。再查,原告並未指明被告林聰聖究竟於何時侵害 哪一塊土地,既被告林聰聖造成之損害不明,自不能單憑原 告指述,輕率認定被告林從聖之賠償範圍與責任。 ㈡倘認被告林聰聖之載運與傾倒有過失,因其載運之廢棄物數 量微小,就有無造成損害、損害程度如何,原告均未證明, 若因此命被告林聰聖連帶負擔巨額賠償,顯然有失衡平。本 件原告委託貫瑩公司處理現場廢棄物,貫瑩公司報價清理費 為2650萬元,應係就臺中地檢署105 年偵字第12865 等號起 訴書第102 頁所載共3 萬9840噸廢棄物之清理報價,惟依上 開起訴書第26至28頁記載,被告林聰聖載運趟數僅十餘趟, 載重量不多,且分布地號不明,未必分布於本案土地,倘令 被告林聰聖就非自己造成之清理責任負賠償責任,顯然論據 不明,亦有失公平。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李志峯部分:
不同意原告的請求,伊只是司機,原告的請求超過伊處理的 能力。伊有倒過廢磚頭,大約有3 、4 個車次。並聲明:請 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 保免為假執行。
五、被告鍾清雄部分:
不同意原告的請求,伊只是司機而已,伊有倒過廢棄物,倒 過8 、9 個車次,也是廢磚頭,原告的請求超過伊處理的能 力。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 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被告柯周雲部分: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被告洪俊榮部分:不同意原告的請求。伊有倒過廢磚頭,當



地是存在已久的碎石場,這業界都知道,而且廢磚頭經過加 工成為碎石可以作為再生料,伊也有載再生料及土級配、碎 石級配出來填地,伊倒過的車次不記得了,因為相關單據已 經遺失了,而起訴書所說的一百多個車次,到底是載進來的 還是載出去的,伊也不清楚。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八、被告謝瑞寶部分:
㈠被告謝瑞寶係依被告洪俊榮之指示而有傾倒廢棄物之行為, 然被告謝瑞寶於接獲指示後進行傾倒之前,確曾詢問被告洪 俊榮該傾倒行為是否合法,而被告洪俊榮告知被告謝典翰有 向地主承租土地以供伊等傾倒廢棄物,是以被告謝瑞寶深信 無疑,不知道內部還有這麼複雜的關係,是以被告謝瑞寶對 於本件損害之發生,並無任何故意、過失可言,依最高法院 54年臺上字第1523號判例意旨,即毋庸負擔回復原狀及賠償 責任。既被告謝瑞寶僅係被告洪俊榮之手足延伸,本件傾倒 廢棄物之行為乃是因受被告洪俊榮指示所為,並非被告謝瑞 寶於自身執行職務而因自身之故意或過失而造成,且被告謝 瑞寶於行為時,亦無從預知或判斷就被告洪俊榮之指示會否 造成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是以被告謝瑞寶並無有侵權行為 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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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展通運有限公司(即譽嘉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貫瑩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譽嘉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展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