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6號
TCDM,109,附民,26,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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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張隆名
被   告 趙麒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自字第6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 以108 年度自字第6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 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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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