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13號
TCDM,109,附民,113,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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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蔡惠君
被   告 沈睿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9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聲明:被告沈睿宏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 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97號被告沈睿宏被訴詐欺刑事案 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蔡惠君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詐欺案件之刑事訴訟經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 聲請,揆諸前開意旨,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 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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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