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舜
陳曉雯
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偵字第309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兼被告陳威舜(下均稱被告陳威舜) 與告訴人兼被告陳曉雯(下均稱被告陳曉雯)前為男女朋友 關係,同住在臺中市○○區○○路0 段0 巷000 弄0 號2 樓 206 室之租屋處,2 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之 家庭成員關係。被告2 人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20時23分許 ,在上開租屋處,因故發生爭執,被告陳曉雯竟基於毀損之 故意,將被告陳威舜所有之魚缸摔碎,致該魚缸毀損不能使 用;而被告陳威舜則基於傷害之故意,徒手毆打陳曉雯,致 陳曉雯受有頭部鈍傷、臉部多處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曉 雯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嫌;被告陳威舜則犯刑 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2 人因傷害等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曉雯涉犯刑法第354 條 毀損他人物品罪嫌;被告陳威舜則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 害罪嫌等語,惟傷害、毀損他人物品罪分別依刑法第287 、 35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 人當庭表示不願 再互相追究,皆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程序 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