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政欽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政欽與友人楊進國、陳巧亭及另一名 男性友人於民國108 年8 月28日凌晨4 時許,至址設臺中市 ○區○村路0 段000 號5 樓之花都大舞廳消費。舞廳大班蔡 奇雄於同日凌晨5 時許,帶告訴人甲女(卷內代號:AB000 -A10837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至該桌坐檯陪酒。詎料被告 聽聞楊進國詢問告訴人是否可以摸,經告訴人拒絕之對話後 ,竟基意圖性騷擾,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突然伸手抓捏 告訴人之胸部一下,並稱:「怎麼不可以摸」等語。告訴人 倍感受辱,質問被告並起身離開。被告見狀心生不滿,遂基 於傷害之犯意,出手與告訴人拉扯,並毆打其之頭部,致其 受有頭部其他部位挫傷、左側前胸壁表淺性損傷等傷害。因 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分 別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罪及第277 條第1 項之 傷害罪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 項及刑法第287 條前 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經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 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節,有本院調解程序筆 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