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9年度,3號
TCDM,109,自,3,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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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自字第3號
自 訴 人 吳葉美媛

      廖年靖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書狀補正記載被告「程妙瑜」之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理 由
一、按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1款定有 明文。又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 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亦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就被告「程妙瑜」部分,自訴人僅 在刑事自訴狀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程妙瑜」之姓名,而未 就被告性別、年齡、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身分 證統一編號等詳為記載,由自訴狀意旨亦僅能得知此人係擔 任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泓公司)於民國107 年6月28日召開107年度股東常會會議紀錄人員之人,無從推 認「程妙瑜」是否為長泓公司之員工或當時股東,本院仍無 法得知本件被訴之被告「程妙瑜」之真實身分,無從確認辨 別本件被訴之被告為何人,不足以避免與同姓名之第三人相 混,致本院無從特定審判對象究竟為何,其提起自訴法律上 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惟情形尚屬可補正,是揆諸上開規定 ,爰定相當期間命自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 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1款、第343條、 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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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