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苗啟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
2793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3 月5 日106 年度訴字第27
93號第一審判決,聲請更正錯誤,並提出上訴,經送上訴後,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此屬回復原狀之聲請,函促本院依法處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回復原狀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啟民收受106 年度訴字第2793號刑 事判決後,因身心壓力極大,沒有心思閱讀,只看主文,認 本案對聲請人之判決,沒有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委任之辯 護人亦未與聲請人聯絡說明判決內容,打電話給法院書記官 問何時可以繳納罰金,書記官僅回覆會通知檢察官盡快作業 ,待至108 年5 月17日,聲護人仔細閱讀判決,方才發現判 決書缺少第41至44頁,經上網查詢後,發現此部分為主文附 表之內容,且有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 年2 月,是上開 缺頁,已嚴重影響聲請人權益,為此聲請裁定更正錯誤,重 新繕印送達,重新起算上訴期間。
二、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 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 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因遲誤上 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 審法院為之;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 書狀內釋明之;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 訟行為;又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裁判之,刑事 訴訟法第67條第1 項、第68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 項 、第69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回復原狀,依法 本以當事人非因過失不能遵守期限者為限,所謂非因過失, 係指逾期之緣由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其不能遵守期限 由於自誤,即不能謂非過失(最高法院21年抗字第169 號判 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院民國108 年3 月5 日106 年度訴字第2793號第一審判 決,分別對聲請人之住所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
0 ○0 號及居所臺中市○○區○○○路000 號2 樓之1 送 達,依送達證書之記載,對住所之送達係於108 年3 月18 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北派出所;對居所 地送達之判決,則係於108 年3 月1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 遲至108 年5 月20日始向本院聲請回復原狀,提出上訴, 顯已逾合法上訴期間。
(二)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係聲請人未於收受判決時即閱讀判 決,且委任之辯護人亦未說明判決內容,致誤解判決,而 未上訴,待至108 年5 月17日詳讀判決,方才發現判決正 本缺頁,又上網查詢相關內容,方才知悉有不得易科罰金 之有期徒刑1 年2 月,因而提聲請回復原狀並提出上訴。 依聲請人所稱,聲請人並非無法理解判決,係因自身壓力 關係,故未予閱讀判決,是本案上訴逾期之緣由,應可歸 責於聲請人,聲請人因過失遲誤期間,其回覆原狀之聲請 ,實已難認合於上揭法律之規定。
(三)就寄送予聲請人之判決正本是否有缺頁之情形: 1.聲請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後,即予閱讀,如有缺頁應立即 提出聲請,然聲請人於108 年3 月14日合法送達收受判決 後,待至108 年5 月20日始向本院聲稱判決有缺頁云云, 此部分是否屬實,顯屬有疑。
2.本院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函取已製作、尚未使用之本 院106 年度訴字第2793號第一審判決正本全部,經核均無 缺頁之情形,有上揭判決正本可稽。又本院再詢問被告委 任之辯護人,所收受之判決正本,亦均無缺頁之情形,有 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足參,而其他同案被告,亦均無因缺 頁提出更正判決正本之聲請,是聲請人上揭聲稱之判決缺 頁,均未出現於其他判決正本,益徵,聲請人聲稱判決正 本有缺頁云云,實屬難信。
3.再查,本院製作判決正本之流程,係由錄事將法官判決原 本電子檔列印出正本一份,經書記官逐頁確認無缺頁後簽 名,送監印室蓋大印,再送油印室,依案件之需求分數, 在影印機上操作,設定欲列印之份數,以彩色油印完成數 分正本,再送回監印室打騎縫洞,即製作完成判決正本, 是如正本有缺頁,因係整批同時製作,若有缺頁,應全部 正本均缺頁,尚難想像單一正本缺頁之情形,此有本院判 決正本製作流程說明在卷足參,是聲請人上開辯稱單一判 決正本缺頁之情形,實難採認。
4.況乎,本案之判決正本,並非只寄送被告居所地,被告之 住所亦於108 年3 月18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 局潭北派出所而發生送達之效果,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亦均
有收受判決正本,更有上網公告,是被告有多個管道可以 取得並了解完整判決內容,然被告依其聲稱卻遲至108 年 5 月17日方才為之,是被告遲誤上訴期間,確實係因被告 自己之過失所致。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遲誤上訴期限,係可歸責於己之過失, 而無容許回復原狀之餘地。從而,聲請人回復原狀之聲請 ,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