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43號
TCDM,109,聲,843,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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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城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城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城瑋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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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