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40號
TCDM,109,聲,840,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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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昶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昶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昶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有期徒刑9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28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1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慧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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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