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35號
TCDM,109,聲,835,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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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贊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贊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贊任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及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28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6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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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