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璟峯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09 年執聲付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璟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柯璟峯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279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中交簡字第698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