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
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 受刑人王建欽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