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63號
TCDM,109,聲,563,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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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之 配 偶 陳美珠


受 刑 人 董一心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受刑人董一心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 日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執行,現已服刑3月,已受到 應有的懲罰,其餘尚未刑完畢之刑,希望能以易科罰金之方 式執行,回家過年一家人團聚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 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 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受刑人之配偶,有聲請人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證( 見本院卷第21頁),而受刑人係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 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0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 108年10月25日執行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亦經本院審閱本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017號 案件卷宗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4436號執行 卷宗相符,先予敘明。
㈡本件聲請之意旨,係聲請將受刑人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准予 以易科罰金,經本院於109年1月22日函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後,該署復於109年2月10日檢還本院等情,有該署109年2 月10日中檢達法108執14436字第1099012242號函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5頁),惟檢察官對聲請人上開聲請並未有准許



與否之表示,且經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 字第14436號執行卷宗,聲請人或受刑人亦未曾向檢察官聲 請就尚未刑完畢之刑,能以易科罰金之方式執行,是以,客 觀上並無「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存在,本院即無從審酌有無 違法或不當可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異議即屬無理,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薇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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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