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韓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
聲付字第2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韓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韓勇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4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