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富三
上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
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富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富三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4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43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9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