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梁卿華
受 刑 人 黃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卿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立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由具保 人梁卿華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查具保人前於民國107年9月25日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停止羈押後釋放,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由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 ,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帶 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 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函、拘票暨報告 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迄 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準此,被 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