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隆尹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隆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隆尹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