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寬益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9 年度執聲字第726 號、109 年度執字第367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卓寬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卓寬益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 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第1 項至第 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 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41條第8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 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 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 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 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踰越。而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 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 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以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 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 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 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 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 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 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 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 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
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 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 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 刑,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 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 2 所示之罪之總和(有期徒刑7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本院考量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為罪質不同之竊盜罪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犯罪時間分為108 年3 月13日、10 8 年8 月1 日,揆諸前開法律見解,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 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 ,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 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50條第1 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卓寬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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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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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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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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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8年3月13日 │ 108年8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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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第15355號 │字第273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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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豐簡字第445號│108年度易字第383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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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08月12日 │ 109年01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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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確定判├────┼──────────┼──────────┼──────────┤
│決 │案 號│108年度豐簡字第445號│108年度易字第383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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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09月02日 │ 109年02月05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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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2739 號(本件已發│第3675號(本件尚未執│ │
│ │監執行)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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