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江碧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90 號)
,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民國109 年3 月9 日開庭, 有拷貝監視器證據,共6 個影像檔。從03:43:25到03:44 :24間沒有畫面,03:43:28到03:49:24前有缺少畫面, 畫面並沒有出現,看不到當時照片翻拍的畫面,為有利判決 ,請求拷貝監視器證據云云。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應於審判 中,即於訴訟繫屬後言詞辯論終結前,依前揭規定向法院提 出聲請,始為適法。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江碧霞所涉竊盜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 易字第390 號),業經本院於109 年3 月9 日辯論終結,定 同年3 月30日宣判,有本院109 年3 月9 日審判筆錄在卷可 參。聲請人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9 年3 月12日及3 月 26日分別具狀聲請交付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已非於審判中 。聲請人前揭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聲請人前已於 109 年2 月25日本案審判中具狀聲請拷貝監視器錄影檔案光 碟,該光碟業經本院於109 年3 月9 日審判期日勘驗完畢, 並當庭交付聲請人收執等情,有刑事答辯狀(聲請)、本院 交辦單、109 年3 月9 日審判筆錄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43至45、51、頁)。是以,聲請人本次聲請交付之監視器 錄影檔案光碟,核與本院先前業已勘驗完畢及當庭交付之光 碟檔案內容均屬相同,聲請人係就已准許之事項,再次提出 聲請,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