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09號
TCDM,109,聲,1009,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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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唯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唯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唯智因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 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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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