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99號
TCDM,109,簡,99,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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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楷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12632 、13940 、14228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易緝字第15號),不經通常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楷倫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黃楷倫莊鵑朱李婕語楊于萱張宛婷戴佳佩、王怡 洵(均經本院判處罪刑,下稱莊鵑朱等6 人)、曾耀興、張 弘穎余玉婷陳明德蔡智琦田維綸、陳冠霖、魏大森郭芷妤陳嘉睿林宜儒賴國昌黃清森余武林、廖 健成、王儒龍(除陳明德待本院通緝到案再行審結外,餘均 經本院判處罪刑,下稱曾耀興等16人)、王治凱古羿珊江庭妮戴克丞鍾家俊(均經本院判處罪刑,下稱王治凱 等5 人)及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王廷軒」之成年男子及其 等所屬簽賭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 所、聚眾賭博等犯意聯絡,自民國106 年3 月中旬起,共同 經營伺服器架設於菲律賓之「淘金網」賭博網站(網址詳卷 ),並由曾耀興擔任英屬安吉拉商金寶國際有限公司(址設 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9 樓之2 ,下稱金寶公司) 之負責人及總經理;張弘穎擔任英屬安奎拉商通寶國際有限 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4樓之2 ,下稱 通寶公司)之負責人,陳明德擔任協理、余玉婷擔任會計, 蔡智琦田維綸、陳冠霖、魏大森郭芷妤賴國昌、余武 林、古羿珊江庭妮戴克丞鍾家俊陳嘉睿等12人、莊 鵑朱等6 人、王治凱等5 人及黃楷倫等負責「淘金網」之賭 客招攬、賭金入帳查詢、賭博資金報表製作、轉帳及客服等 工作,黃楷倫並負責出面承租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7 樓(下稱文心路據點)作為其等工作之據點(其等 加入時間、參與據點及工作內容詳如附表一)。其等賭博之 方式為:大陸地區的不特定賭客先經由網路加入「淘金網」



申請帳號,依指示在大陸地區金融帳戶或支付寶儲值點數( 與人民幣兌換1 :1 )後,以歐洲、英國或巴西之職業足球 賽事比分為賭博標的,依「淘金網」事先計算之賠率,讓賭 客事先在儲值之金額內下注,賭客以反向猜測對戰球隊得分 之方式下注(每場比賽有18種選項,賭客如下注之比分為正 確之對戰結果就算輸;反之其餘17種情形則均為賭客贏,但 「淘金網」會抽取賭客獲利之5%作為手續費),如賭客輸則 從其帳號扣除點數,賭客得隨時將點數兌換為金錢,由「淘 金網」匯入賭客指定的帳戶,以此方式提供線上賭博虛擬公 共場所並聚眾賭博。而「淘金網」為使金寶公司經營招攬賭 客之事業,先後共匯入新臺幣(下同)40萬0,421 元至金寶 公司帳戶給負責人曾耀興。嗣經警於106 年5 月3 日持本院 搜索票至附表一所示之各該據點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 之一、三之一、四之一及如附表二之二編號5 、15、19、20 、27至30、33、35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貳、理由
一、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楷倫的自白。
(二)共犯陳嘉睿王治凱等5 人、莊鵑朱等6 人、曾耀興、余 玉婷、蔡智琦田維綸、陳冠霖、魏大森陳嘉睿、林宜 儒、賴國昌余武林廖健成王儒龍之自白。(三)共犯黃清森張弘穎郭芷妤陳明德之陳述。(四)證人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7 樓管理人蔡 政學、證人即警方執行搜索時在臺中市○區○○○道0 段 000 號9 樓之2 洽公之網路公司人員陳宗祺林宥翟於警 詢時的證述。
(五)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搜 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文心路據點】、扣押物品目錄表 、文心路據點現場圖1 份、淘金網推廣文宣1 份、106 年 3 月7 日至3 月9 日獎金表、金寶公司臺中銀行帳戶之客 戶資料查詢表及交易明細、本院搜索票、刑事局搜索扣押 筆錄【執行處所: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9 樓之 2 (下稱臺灣大道據點)】、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大道 據點現場圖2 張、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臺灣大道據點現場 之筆記型電腦2 臺、桌上型電腦2 臺)、臺灣大道據點現 場勘察照片(排除警方命被告模擬之照片)、共犯王治凱曾耀興張弘穎鍾家俊及被告黃楷倫出具之說明書、 金寶公司及通寶公司之外國公司報備基本資料、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共犯曾耀興張弘穎】、在臺中 市○○區○○路0 段000 號14樓之2 (2 之1 及2 之2 ,



下稱漢口路據點)現場圖2 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漢口路據點】、扣押物品目 錄表、漢口路據點內電腦內容照片18張、漢口路據點內教 戰手冊、網頁照片2 張、被告黃楷倫及共犯戴佳佩使用電 腦資料照片10張、共犯王怡洵張宛婷李婕語使用電腦 資料照片10張、共犯楊于萱莊鵑朱使用電腦資料照片7 張、刑事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街 000 號對面停車場內】、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下稱第一分局)106 年度保管字第2105號 扣押物品清單、第一分局107 年度委保字第11號扣押物品 清單、電子產品保管證明書暨所附照片、彰化縣警察局10 7 年度保管字第838 號扣押物品清單、彰化縣警察局107 年度委保12號扣押物品清單、電子產品保管證明書暨所附 照片、勘驗筆錄及拍賣物品履勘情形暨鑑定價格一覽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7 年度 變價字第2 號命令、臺中地檢署107 年2 月27日中檢宏( 殊)107 變價2 字第018840號公告、107 年度變價字第2 號領據、107 年3 月7 日公開拍賣喊價記錄表及收據、臺 中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簿(107 年2 月7 日)、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107 年度變價字第3 號命令、勘驗筆錄及拍賣物品 履勘情形暨鑑定價格一覽表、臺中地檢署拍賣登記簿、10 7 年度變價字第3 號領據、107 年3 月7 日車輛及電子產 品拍賣總表、臺中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勘驗筆錄及 拍賣物品履勘情形暨鑑定價格一覽表、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107 年度變價字第4 號命令、107 年度變價字第4 號領據 、彰化縣警察局107 年度保管字第2831號扣押物品清單、 第一分局107 年度保管字第2607號扣押物品清單、107 年 度院保字第1259號扣押物品清單、107 年度院保字第1071 號扣押物品清單。
(六)扣案如附表二之一、三之一、四之一及如附表二之二編號 5 、15、19、20、27至30、33、35所示之物。二、論罪與量刑:
(一)刑法第268 條於72年6 月26日後均未修正,而於94年1 月 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並 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其罰金數額 為30倍。嗣刑法第268 條雖於被告黃楷倫行為後之108 年 12月25日修正,而於同年月27日施行,然本次修正僅係將 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二)被告黃楷倫的行為,是觸犯了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三)被告與共犯曾耀興等16人、莊鵑朱等6 人、王治凱等5 人 、「王廷軒」及「淘金網」所屬簽賭集團之其他成員就上 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透過「 淘金網」,聚集不特定之人對賭財物,藉此牟利,則其前 揭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行為態 樣,原本即分別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 ,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施 ,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 行為概念,屬法律上之集合犯,其自106 年3 月起至同年 5 月3 日為警查獲時止,前揭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應評價為包括一罪。其以一行 為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罪處斷。
(四)對於被告黃楷倫的量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
1.正值青壯,身體健全,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投機取巧 ,以上述經營網路賭博之方式牟利,有害社會善良風氣, 導致賭客沈迷金錢,散盡家財,嚴重者家破人亡,對社會 秩序所生危害甚鉅。
2.於本案中所分擔之工作內容、參與的時間長短與犯罪手段 。
3.於偵查起即坦承全部犯行之犯罪後態度。
4.品行(見本院易緝卷第9 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易1851卷三第 562 頁)。
5.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 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 個月 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 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2 個月內完納者 ,得許期滿後1 年內分期繳納。遲延1 期不繳或未繳足者 ,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罰金易服勞 役,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2 年,刑法第41條第2 項 、第42條第1 項、第42條之1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至於是否分期繳納、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與可否易服勞役



相同,皆屬檢察官就刑之執行之指揮事項,並非法院裁判 量刑事項。因此,如果被告無力繳交罰金,可以在本案確 定後送執行時,向檢察官請求分期給付、易服社會勞動或 易服勞役,附帶說明之。
三、沒收部分:
(一)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固已跳脫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性質歸屬 ,而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依法得予 沒收之犯罪工具物,本質上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祗因 行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預備 犯罪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現 行刑法乃規定,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法官得就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之工具物宣告沒收之(第38條第2 項參照)。 而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 帶沒收之明文,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已 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 仍應宣告沒收,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以避 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問題。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 ,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 ,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 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 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 重複諭知(連帶)沒收。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 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 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此觀目 前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如採連帶沒收,即與罪 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均相齟齬,必須依各共同正犯間實 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始為適法等情益明。又供犯罪或預 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 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犯罪工具物如未扣案 ,因法律又有追徵之規定(刑法第38條第4 項),則對未 提供犯罪工具物之共同正犯追徵沒收,是否科以超過其罪 責之不利責任,亦非無疑。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 之違誤,祗須檢察官本於不重複沒收之原則妥為執行即可 ,亦無於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重複對各共同正 犯宣告犯罪所用之物連帶沒收,除非事後追徵,否則對非 所有權人或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宣告沒收,並未使其 承擔財產損失,亦無從發揮任何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功能。 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 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從而,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 ,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



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 ,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 沒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同此看法) 。經查:
1.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10、17至21、23至91所示之物 ,均係共犯曾耀興取得或出資購買,堪認為其所有用於犯 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22所示之物, 是共犯曾耀興交付給共犯余玉婷作為金寶公司營運使用之 資金,而為共犯曾耀興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並非屬 於被告黃楷倫所有,根據上述說明,本院均不得諭知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1至16所用之物,亦為共犯曾耀 興所有犯本案犯行所用或所生之物,且本院認為將之沒收 均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亦無從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物,分別為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 被告或共犯所有,均非被告黃楷倫所有,或無證據證明與 本案犯行有關,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物,雖係共犯王治凱等5 人犯本 案所用之物,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黃楷倫所有,故本院無 從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物,係共犯戴克丞 所有之物,且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自亦無從 宣告沒收。
4.扣案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之物,雖係被告黃楷倫與共犯莊鵑 朱等6 人犯本案所用之物,但依其等陳述,尚難認係其等 出資購買而為其等所有之物,故本院無從宣告沒收;扣案 如附表四之二所示之物,雖各為共犯莊鵑朱楊于萱、張 宛婷及王怡洵所有之物,但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 有關,自亦無從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 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 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 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所得,彼此間犯罪所 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 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 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 帶沒收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疑 唯輕原則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 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



收。經查,被告黃楷倫自承共領得薪水3 萬2,000 元(見 偵12632 卷第221 頁反面),此部分為其犯本案犯行所得 ,且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 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維持受 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參、應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肆、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書狀如 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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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行為人│據點 │加入時間 │分工 │備註 │
│號│ │ │ │ │(幣值: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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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耀興│臺灣大道據│106 年2 月成│出資者、管理│自承自「淘金網」處│
│ │ │點 │立金寶公司 │者 │取得40萬0,421 元【│
│ │ │ │ │ │已扣案】(見偵1263│
│ │ │ │ │ │0 卷一第63頁反面至│
│ │ │ │ │ │第64頁) │
├─┼───┤ ├──────┼──────┼─────────┤
│2│黃清森│ │106 年4 月13│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金網」 │ │
├─┼───┼─────┼──────┼──────┼─────────┤
│3│張弘穎│臺灣大道據│106 年1 月設│成立通寶公司│自陳已領得約10萬元│
│ │ │點等處 │立通寶公司 │、承租辦公室│之報酬(見偵12630 │




│ │ │ │ │、設計論壇網│卷一第93頁反面) │
│ │ │ │ │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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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余玉婷│臺灣大道據│106 年3 月中│會計、行銷推│自承領得薪水6 萬8,│
│ │ │點 │旬起 │廣「淘金網」│400 元(見偵12632 │
│ │ │ │ │ │卷一第54頁) │
├─┼───┤ ├──────┼──────┼─────────┤
│5│蔡智琦│ │106 年4 月2 │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3 日起 │金網」 │ │
├─┼───┤ ├──────┼──────┼─────────┤
│6│田維綸│ │106 年4 月初│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起 │金網」 │ │
├─┼───┤ ├──────┼──────┼─────────┤
│7│陳冠霖│ │106 年3 月底│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起 │金網」(業務│ │
│ │ │ │ │組長,組員為│ │
│ │ │ │ │田維綸、魏大│ │
│ │ │ │ │森) │ │
├─┼───┤ ├──────┼──────┼─────────┤
│8│魏大森│ │106 年4 月11│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金網」 │ │
├─┼───┤ ├──────┼──────┼─────────┤
│9│郭芷妤│ │106 年4 月29│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金網」 │ │
├─┼───┤ ├──────┼──────┼─────────┤
│10│賴國昌│ │106 年4 月初│行銷推廣「淘│自承領得薪水2 萬2,│
│ │ │ │起 │金網」 │800 元(見偵12630 │
│ │ │ │ │ │卷二第45頁) │
├─┼───┤ ├──────┼──────┼─────────┤
│11│余武林│ │106 年3 月1 │賽事分析師 │自承領得薪水2 萬7,│
│ │ │ │日起 │ │800 元(見偵12630 │
│ │ │ │ │ │卷二第159 頁) │
├─┼───┤ ├──────┼──────┼─────────┤
│12│陳明德│ │106 年3 月初│行銷推廣「淘│自承領得薪水5 萬5,│
│ │ │ │起 │金網」(公司│600 元(見偵12632 │
│ │ │ │ │協理) │卷一第47頁) │
├─┼───┤ ├──────┼──────┼─────────┤
│13│陳嘉睿│ │106 年4 月初│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起 │金網」 │ │
├─┼───┤ ├──────┼──────┼─────────┤




│14│林宜儒│ │106 年4 月15│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金網」 │ │
├─┼───┤ ├──────┼──────┼─────────┤
│15│廖健成│ │106 年3 月初│賽事分析師 │自承領得薪水5 萬6,│
│ │ │ │起 │ │000 元(見偵12630 │
│ │ │ │ │ │卷二第173 頁) │
├─┼───┤ ├──────┼──────┼─────────┤
│16│王儒龍│ │106 年3 月11│行銷推廣「淘│無證據證明有領得報│
│ │ │ │日起 │金網」 │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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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古羿珊│漢口路據點│106 年5 月2 │網站客服人員│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 │ │
├─┼───┤ ├──────┼──────┼─────────┤
│18│江庭妮│ │106 年4 月25│網站客服人員│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後端管理者│ │
├─┼───┤ ├──────┼──────┼─────────┤
│19│戴克丞│ │106 年5 月2 │網站客服人員│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 │ │
├─┼───┤ ├──────┼──────┼─────────┤
│20│鍾家俊│ │106 年5 月1 │網站客服人員│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 │ │
├─┼───┤ ├──────┼──────┼─────────┤
│21│王治凱│ │106 年5 月1 │網站客服人員│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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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黃楷倫│文心路據點│106 年3 月起│該據點現場管│自承領得薪水3 萬2,│
│ │ │ │ │理人 │000 元(見偵12632 │
│ │ │ │ │ │卷一第221 頁反面)│
├─┼───┤ ├──────┼──────┼─────────┤
│23│莊鵑朱│ │106 年3 月初│尚在向楊于萱│自承未自公司領得報│
│ │ │ │起約2 週離開│學習製作報表│酬 │
│ │ │ │,於106 年4 │、入款 │ │
│ │ │ │月底再次進入│ │ │
├─┼───┤ ├──────┼──────┼─────────┤
│24│楊于萱│ │106 年3 月底│查帳戶餘額、│自承領得薪水7,000 │
│ │ │ │起 │做報表 │元(見偵12632 卷一│
│ │ │ │ │ │第110 頁) │
├─┼───┤ ├──────┼──────┼─────────┤
│25│李婕語│ │106 年3 月15│出入款 │自承領過薪水1 萬5,│
│ │ │ │日起 │ │000 元(見偵12632 │




│ │ │ │ │ │卷一第160 頁反面)│
├─┼───┤ ├──────┼──────┼─────────┤
│26│張宛婷│ │106 年3 月底│確認賭客匯款│1.自承領過薪水3 、│
│ │ │ │起 │狀況、出入款│ 4,000 元(見偵12│
│ │ │ │ │ │ 632 卷一第189 、│
│ │ │ │ │ │ 214 頁) │
│ │ │ │ │ │2.與李婕語不同班,│
│ │ │ │ │ │ 彼此要交接 │
├─┼───┤ ├──────┼──────┼─────────┤
│27│戴佳佩│ │106 年4 月中│協助會員充值│1.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旬某日起 │點數、出入款│2.與黃楷倫不同班,│
│ │ │ │ │ │ 彼此要交接 │
├─┼───┤ ├──────┼──────┼─────────┤
│28│王怡洵│ │106 年4 月27│負責協助李婕│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語操作查看會│ │
│ │ │ │ │員儲值情形、│ │
│ │ │ │ │結算、出入款│ │
└─┴───┴─────┴──────┴──────┴─────────┘
【附表二之一】臺灣大道據點之扣案物
┌─┬─────────┬────┬─────────────┐
│編│物品名稱 │所有人/│備註 │
│號│ │保管人 │ │
├─┼─────────┼────┼─────────────┤
│1│電腦主機(含鍵盤、│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1 │
├─┼─────────┼────┼─────────────┤
│2│電腦螢幕2 臺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2-1、2-2 │
├─┼─────────┼────┼─────────────┤
│3│蘋果牌iPhone行動電│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236275號SIM 卡,灰│ │ 物品目錄表A5 │
│ │色) │ │ │
├─┼─────────┼────┼─────────────┤
│4│分享器(室內)3 臺│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6-1、6-2 、6-│
│ │ │ │ 3 │




├─┼─────────┼────┼─────────────┤
│5│監視器1 臺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7 │
├─┼─────────┼────┼─────────────┤
│6│公司電腦主機12臺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7│公司電腦螢幕25臺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8│公司筆記型電腦3 臺│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26 、27、29 │
├─┼─────────┼────┼─────────────┤
│9│記事本、教戰守則1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0 │
├─┼─────────┼────┼─────────────┤
│10│SIM 卡5 枚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1 │
├─┼─────────┼────┼─────────────┤
│11│員工名冊1 份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2 │
├─┼─────────┼────┼─────────────┤
│12│租賃契約書1 份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3 │
├─┼─────────┼────┼─────────────┤
│13│公司存摺3 本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4-1 、34-2、│
│ │ │ │ 34-3 │
├─┼─────────┼────┼─────────────┤
│14│公司帳戶用臺中商業│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銀行S-KEY 1 支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5 │
├─┼─────────┼────┼─────────────┤
│15│公司帳冊2 本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6 │
├─┼─────────┼────┼─────────────┤
│16│公司大小章1 組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7 │
├─┼─────────┼────┼─────────────┤
│17│監視器鏡頭5 支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8 │
├─┼─────────┼────┼─────────────┤
│18│SIM 卡61枚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9 │
├─┼─────────┼────┼─────────────┤
│19│電腦主機(含鍵盤、│余玉婷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B1 │
├─┼─────────┼────┼─────────────┤
│20│電腦螢幕2 臺 │余玉婷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B2-1、2-2 │
├─┼─────────┼────┼─────────────┤
│21│記事本、帳冊1 份 │余玉婷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B7 │
├─┼─────────┼────┼─────────────┤
│22│現金新臺幣(下同)│余玉婷 │1.公司帳款 │
│ │5 萬2,021 元 │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B8 │
├─┼─────────┼────┼─────────────┤
│23│電腦主機(含鍵盤、│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1 │
├─┼─────────┼────┼─────────────┤
│24│電腦螢幕1 臺 │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2 │
├─┼─────────┼────┼─────────────┤
│25│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金色,密碼│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不詳) │ │ 物品目錄表C5 │
├─┼─────────┼────┼─────────────┤
│26│SIM 卡2 枚 │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6 │
├─┼─────────┼────┼─────────────┤
│27│教戰守則1 份 │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7 │
├─┼─────────┼────┼─────────────┤
│28│全新未使用行動電話│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10支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8 │
├─┼─────────┼────┼─────────────┤
│29│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無SIM 卡,│ │2.偵12630 卷一第144 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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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安吉拉商金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