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招伶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
第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招伶因懷疑配偶即告訴人連冠霖(兩 人後於民國107年1月26日協議離婚)有外遇,竟意圖散布於 眾,基於誹謗之犯意,(一)利用其在臉書所申辦「Elsa Lai」帳號,於106年4月1日4時52分許,在其臉書之個人帳 號發表文章,指摘:「24小時過去了,我沒見到你所謂的先 還我4000也沒有主動聯繫我更沒有跟我道過歉,一天到晚只 會跟女生外遇曖昧沒有一次說到做到,......,如果你是肯 幫我的網美也好還是你是幫我追錢回來的也好,還是想讓他 回來好好跟我談離婚條件的人都好麻煩幫我分享!以下是連 X霖先生,住豐原開FOCUS白色,車牌QZ86*3,......,我在 此呼籲我那沒用的先生都25歲成年人麻煩你面對現實處理清 楚,法院通知函我已經寄出了請你儘快還錢!。......還有 你可笑的影片我認為一個男人敢做就要敢當不要只會躲!不 要永遠那麼孬.....」等文字,並附上將告訴人眼睛部位作 馬賽克處理之下跪影片、個人資料照片等,在前述特定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路空間,對不特定之人散佈,足以使認 識告訴人、被告之人知悉前開文章係指摘告訴人外遇、欠錢 不還等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且足以毀損告訴人名 譽之事。(二)利用其臉書帳號,於106年5月16日凌晨4時2 8分許,在臉書爆料公社發表文章,指摘:「前幾天看了房 思琦的初戀樂園,想起這些手法這些手段我那不要臉的先生 都做過......。我先生也是一樣常常利用自己外表然後騙變 一些女生,讓我十分的傻眼!我相識到相戀三年多以來他不 斷的劈腿,......。大家可以跑我的目的就是在讓所有的女 性一樣知道他是多爛的人沒錢還原重點才兩萬,但他卻一直 不想故意不還,.......三年前的外遇你下跪道歉要我原諒 ,會一直PO因為我沒有辦法防止下一個跟我一樣受害,騙財 騙色最後什麼都沒有,一家人從豐原中山路搬走,......, 聽說還幫小三陳樂過生日,身為大老婆的臉真的不知道擺哪 裡去,......我拜託說謊的小三你可以不要在裝了嗎?我透
過法透過任何方式我都可以找到你,這一下你懂法!男生82 1213豐原人嘉義出生開白色福特改過的輪框白色的,我不怕 對質如果沒有做錯是幹嘛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我刪文,車號00 000*」等語,並附上將告訴人眼睛部位作馬賽克處理之坦露 上半身照片、雙方簡訊對話內容及告訴人胸口刺青照片等, 在前述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路空間,對不特定之人 散佈,足以使認識告訴人、被告之人知悉前開文章係指摘告 訴人外遇、欠錢不還、騙財騙色等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且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 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9年3月10日本院準備程 序中表示撤回其告訴(見本院卷第38頁),並當庭提出撤回 告訴聲請狀1紙(見本院卷第39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