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柏寬
劉定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
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劉柏寬、劉定峰涉犯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 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張啟興已撤回告 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776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