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61號
TCDM,109,單聲沒,61,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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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筱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
度執聲字第859號、107年度緩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星巴克商標之保溫杯套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筱筑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 以107年度偵字第3365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2月21 日確定,至109年2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 仿冒星巴克商標之保溫杯套1個(詳107年度保管字第4766號 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 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本件扣案之仿冒星巴克商標之保溫杯套1個,確係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而被告違反商標法犯行,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偵字第336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查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 案卷無訛,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該仿冒商品,依前揭說 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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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