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4號
TCDM,109,單聲沒,14,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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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利民生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森立
被   告 郭濰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850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利民生技有限公司(下稱利民公司)、 郭濰榤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7年度偵字第1850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8月16 日確定,至108年8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KY PHOPLASTY BALLON SYSTEM」及「KYPHOPLASTY BALLON 」醫 療器材1 批(下稱系爭醫療器材),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列管之醫療器材,且係被告未經核准擅自境外 輸入,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 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 分別定有明文。是供犯罪所用之物,須為犯罪行為人所 有,檢察官始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利民公司、郭濰榤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8508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107年8月16日確定,至108年8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而扣案之系爭醫療器材,係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列管之醫療器材,且為被告未經核准擅自境外輸 入等情,固經被告於偵查中坦認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衛生 局函(局授衛食藥字第1070003456號)及函附之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月8日EDA器字第1078000020號函、財



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 年12月28日北普遞字第1061055024號 函、進口報單、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 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品項查詢結果列印 資料(分類分級代碼:N.9999)、貨物照片4 張在卷可憑, 惟經本院函詢財務部關務署臺北關,系爭醫療器材有無依藥 事法第79條第2 項規定辦理退運出口,據覆稱:被告利民公 司業於108年6月24日向本關辦理退運出口,有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109年3月16日北普遞字第1091009588號函及出口報單 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29頁),足認系爭醫療器材已非 被告所有之物。從而,聲請人就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單獨聲請 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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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民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