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方於民國108 年6月2日下午3時56分許,在臺中市北區崇德路與健行路交 岔路口,對黃義銘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執 行搜索時,在副駕駛座下黑色包包內,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毛重0.6公克,驗餘淨重0.2888公克;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保管字號:108年度安保字第737號),有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存卷可 考。當時在車內之黃義銘、鄭胤鋒、蕭晨育3人均否認該包 甲基安非他命係自己所有,有警方職務報告在卷可參,本案 查無犯罪行為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本件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方於108年6月2 日下午3時56分許,在臺中市北區崇德路與健行路交岔路口 ,對黃義銘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執行搜索 時,在副駕駛座下黑色包包內,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毛重0.6公克,驗餘淨重0.2888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保管字號:108年度安保字第737號),有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存卷可考。當 時在車內之黃義銘、鄭胤鋒、蕭晨育3人均否認該包甲基安 非他命係自己所有,有警方職務報告在卷可參,本案查無犯 罪行為人。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20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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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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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外│1包 │108年度安保字第737號,衛│
│ │包裝袋1只) │送驗數量:0.2941公克│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
│ │ │驗餘淨重:0.2888公克│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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