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16號
TCDM,109,交簡附民,16,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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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方廖彩美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   告 余國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1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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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