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15號
TCDM,109,交簡附民,15,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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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張庭睿

法定代理人 張得謙
      周春香
被   告 齊瑞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簡字第112 號(原案號:109 年度交
易字第26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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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