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9年度,43號
TCDM,109,中簡附民,43,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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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王裕傑

被   告 江脩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09年度中簡字第561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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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