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9年度,766號
TCDM,109,中簡,766,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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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2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文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製冰機參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沒收部分外,餘均 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 前案判處有期徒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依釋字第775 號解釋,衡量本案情節,縱 加重最低本刑,對被告無過度侵害之虞,故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金錢報酬,守法意識薄弱,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考量被告坦認犯行,態度尚可 ,暨被告自陳學歷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職業為商,家庭經 濟狀況小康,未與被告人達成調解且未歸還犯罪所得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期勿再犯。
四、被告於本件犯行所竊取之製冰機3 臺,並未扣案,均為犯罪 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另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 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79 條之規 定,上開易服社會勞動係屬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之權限,附此 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件經檢察官顏偉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睦股 109年度偵字第2999號
被 告 許文想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文想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3 月確定,甫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縮刑執行完畢。詎仍不 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 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自108 年10月30日下午2 時許起至同日 下午4 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接續徒手 竊取洪木火所有之製冰機3 台(價值總計新臺幣< 下同> 22 萬元),得手後均騎乘前揭機車離去,並將該3 台製冰機以 6800元之代價,售予不詳之他人。嗣洪木火發現遭竊報警處 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洪木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許文想經傳喚並未到庭。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 告於警詢時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洪木火於警詢時之指訴相 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監視器錄影光碟片1 片、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 告所為著手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製冰機3 台之犯行,係於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1 人之財產法益,應係基於1 個包括犯意,為接續犯,請論以1 罪。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 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 參,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未扣案之 上開犯罪所得68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本文規定 ,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 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檢察官 顏偉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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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