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9年度,628號
TCDM,109,中簡,628,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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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OSHII KIYOSHI(中文姓名:吉井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4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YOSHII KIYOSHI(中文姓名:吉井清)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YOSHII KIYOSHI(中文姓名:吉井清)之犯罪 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關於犯罪時間之記載, 應更正為「民國109 年2 月3 日20時7 分許」,及增列「被 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為證據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無錢花用,一時貪 念,前往商店徒手竊取物品,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 念,實有不該,惟酌以其竊得物品價值約529 元,價值非高 ,且事後業經告訴人領回之犯罪所生危害,復衡其犯罪手段 尚屬平和,及其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暨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調查筆 錄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及其案發後始終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雖請求依刑法第95條規定,將被告宣告驅逐出境等語。然按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則被告雖係日本國 籍之外國人,然被告所為本案竊盜犯行既未經受有期徒刑之 宣告,即無此條規定之適用,附帶說明之。
四、又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竊盜所得之「 情人龍眼蜜」及「CAFEA 當代咖啡95g-濃縮」各1 罐,均已 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查,自無再予 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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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