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9年度,559號
TCDM,109,中簡,559,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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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VAN NGHI(越南籍,中文姓名:范文議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43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 幫助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 ○ ○○ (中文姓名:范文議)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 號提供與他人使用,將可能使色情應召站利用該門號做為媒 介女子與他人性交易以營利使用,仍基於縱所提供之門號被 作為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以營利之用,亦不違背其本 意之幫助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以營利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預先在越南申辦簽證時即填寫亞太 電信4G行動預付卡申請書,而於107 年8 月9 日入境桃園機 場時,透過亞太電信經銷商「永龍國際有限公司」,向亞太 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門號) ,取得系爭門號SIM 卡後,於108 年9 月20日前之不詳時間 ,在不詳地點,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容任他人 使用該門號作為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以營利之犯罪工 具,即先刊登「李優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號申辦 人即李宗勳涉犯妨害風化罪嫌部分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中)之聯絡方式於通訊軟體LINE廣告,使不特定人得於閱覽 後與之聯絡以媒介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嗣警方於108 年7 月24日19時48分許,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情,遂喬裝為嫖 客撥打上開廣告電話約定時間、地點,遂於108 年9 月20日 14時3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竹林雅緻汽 車旅館」727 號房前,當場查獲該應召站成員以系爭門號通 知到場之成年女子吳采芹正欲前往上開旅館與喬裝男客之員 警從事性交易,復經警調閱系爭門號申登人資料,始循線查 獲甲○ ○ ○○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甲○ ○ ○○ 固坦承其有申辦系爭門號之事實,惟矢



口否認有何幫助圖利媒介性交之犯行,辯稱:我是於108 年 10月間將系爭門號交給綽號「阿海」之越南女子,她說要幫 忙賣我多餘的門號,但我沒有收到錢,之後她就回越南無法 聯絡等情。經查:
㈠系爭門號為被告於107 年8 月8 日,預先在越南申辦簽證時 即填寫亞太電信4G行動預付卡申請書,而於107 年8 月9 日 入境桃園機場時,透過亞太電信經銷商「永龍國際有限公司 」,向亞太電信公司申辦系爭門號而取得系爭門號SIM 卡乙 節,為被告於警詢時所不爭執,且有通聯調閱查詢單、亞太 行動預付卡申請書在卷為憑;又警方於108 年7 月24日19時 48分許執行網路巡邏時,發覺有媒介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之 廣告,遂喬裝成嫖客以其上所登載「李優0000000000」之方 式聯絡時間、地點,嗣於108 年9 月20日14時31分許,在臺 中市○○區○○路00巷00號「竹林雅緻汽車旅館」727 號房 前,查獲該應召站成員以系爭門號通知前往上開旅館欲與喬 裝男客之員警從事性交易而到場之吳采芹等情,則經證人李 宗勲、吳采芹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警員職務報告、李宗 勲之預付卡申請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正俗小組臨 檢現場紀錄、員警、吳采芹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與現場照片各 1 份在卷為憑,而被告於警詢時亦不否認有將系爭門號SIM 卡交付給他人,是上開事實,均堪認定,足認被告確實有於 108 年9 月20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交付所申辦之 系爭門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供聯繫媒介性交易之用 。
㈡近年來利用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以行犯罪之事屢見不鮮,且經 媒體廣為報導,而行動電話門號為通訊之重要工具,關乎使 用者個人隱私及相關權益,其專屬性及私密性甚高,且我國 電信業者對於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殊資格或使用目的 之限制,凡有需求者均可申辦,復可向不同電信業者申請數 個不同門號,殊無借用他人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理。倘 不自行申辦,反無故蒐集不特定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給予報 酬或好處,依常理判斷,可能與犯罪有關,或用於規避犯罪 偵查機關之追查,是依一般人之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對於 門號極可能供作犯罪不法目的使用,當有合理之預見。經查 ,被告於行為時已屬具備通常事理能力之成年人,且其來臺 中工作乃擔任製造業業技工等情,有被告之居留資料附卷可 參,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而被告隨意交付其申辦之系爭 門號予他人,已無法繼續掌控使用系爭門號,被告可預期將 行動電話門號提供與他人,將可能使色情應召站利用該門號 做為媒介女子與他人性交易以營利使用,其猶交付提供他人



系爭門號,即有供他人任意使用系爭門號之意思甚明,是其 對於系爭門號將作為圖利媒介性交之犯罪工具,難謂無容任 其發生之意,顯具有幫助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以營利 之不確定故意。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幫助圖利媒介性交犯行,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 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查前揭應召站成員使用被 告甲○ ○ ○○ 提供之系爭門號作為與吳采芹間聯繫前往 性交易之通聯工具,是該等應召站成員所為,係犯刑法第23 1 條第1 項之圖利媒介他人性交罪,而被告提供系爭門號所 為,係基於幫助他人媒介性交易之不確定故意,屬圖利媒介 他人性交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 項、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圖利媒介他人性 交罪。
㈡被告基於幫助圖利媒介性交之不確定故意,交付系爭門號供 他人媒介性交使用,係提供圖利媒介性交構成要件以外之助 力,其不法內涵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可預見將門號提供他人,恐供他人為犯罪之用, 竟仍將其申辦之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幫助他人為媒介性交易 之構成要件行為,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犯罪者之真實身分, 所為殊值非難;考量其犯罪手段、所生損害程度;兼衡其自 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免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越南 籍之外國人,雖因本案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 被告在我國並無其他刑事犯罪之前案紀錄,且尚無證據證明 被告因犯本案而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酌被告犯罪情 節、性質及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等節,認無諭知於刑之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
三、沒收部分:
未扣案之被告所申辦之系爭門號SIM 卡,業經被告交予上開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已非屬被告管領中,且該SIM 卡本身 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就沒收制度 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目的性無其他積極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



性,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 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又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被告 提供系爭門號有實際取得對價,難認被告本案有犯罪所得, 此部分亦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31 條第1 項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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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