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芷駖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336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芷駖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芷駖於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本案被告陳芷駖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於民國108年12 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 將罰金刑之數額提高為30倍,此與修正前之規定適用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 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 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之結果並無不同, 因實際上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並未變更,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 題,自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合法賺取財物,身為櫃臺人員 ,並負責保管櫃臺公款,竟利用職務機會,將其保管款項予 以侵占入己,所為實不足取;犯後坦承犯行,已歸還所侵占 全部款項;侵占金額非鉅;自陳學歷為二專畢業、經濟狀況 勉持、有父母需扶養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檢察官之求刑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 思慮不周,致罹刑章,經此次刑事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爰宣告如 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 之規定,命其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 個月內,向國庫支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如未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 ,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前揭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㈣被告侵占之新臺幣500 元,業已歸還告訴人莊茂榮,此節業 經被告及告訴人莊茂榮陳述在卷,爰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3366號
被 告 陳芷駖 女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之23-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開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芷駖係杜拜風情汽車旅館之櫃檯人員,負責接待客人及收 取款項之業務。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下午3 時許,因疏忽 未向客人收取房卡而須賠償公司新臺幣(下同)500 元,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同日下午3 時
30分許,徒手將以貼有標籤紙之夾鏈帶包裝、放於櫃臺抽屜 內之公司現金款項取出1 袋後,將其上標籤紙撕下並貼上寫 有其姓名之新標籤紙,易持有為所有,繳納上開賠償金。嗣 於108 年8 月7 日經莊茂榮調閱監視器,始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芷駖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莊茂榮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警 員職務報告1 份、監視器畫面擷圖4 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請 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侵占之財物尚屬非高,犯罪情節較 輕微,且已償還所侵占款項等一切情狀,建請量處法定刑最 低刑度有期徒刑6 月,並給予負條件之緩刑宣告,以勵自新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主任檢察官 謝志明
檢 察 官 王宜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