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廷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50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廷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簡廷安自民國104 年12月8 日起至108 年4 月13日止,任職 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巷0 號之「本堂澄清醫院附設 護理之家」(下稱本堂護理之家),負責接待客人、處理文 書作業、接送病人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蔡聰能係該護 理之家之住民,因行動不便,將其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大里草湖郵局(下稱大里草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交由該護理之家保管,並授權其提領 其存款以支付每月居住、醫療等費用,該護理之家遂將此事 交由簡廷安負責。簡廷安於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時間,接 續持蔡聰能之存摺、印章自蔡聰能之大里草湖郵局帳戶提領 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金額而持有後,僅於107 年5 月29日 、108 年3 月25日、108 年4 月1 日繳交蔡聰能於本堂護理 之家107 年2 月至6 月居住、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3,8 60元、107 年7 月至10月居住、醫療費用54,655元、107 年 11月至108 年3 月居住、醫療費用63,616元外,接續將其餘 款項125,565 元侵占入己。
二、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 布,並自108 年12月27日生效施行,經比較新舊法,此次修 正僅係將罰金數額之調整換算(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予以明定,所定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類、 刑度均未變更,故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是核被告簡廷安所為 ,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 告前未有其他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被告利用該護理之家授權提領被害人蔡聰能存款之機會 侵占款項,犯罪之動機、目的自屬可議,惟犯罪手段尚屬平 和,並審酌對社會所生危害,被害人所受損失,又被告犯罪
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彌補被害人之損失 ,被害人亦表示不願追究被告,有和解書、霧峰區農會匯款 申請書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參,堪認犯後態度良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 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綜合審酌社會防衛、被告 更生、應報教育等刑罰目的,認為相較於入監執行,對被告 為附條件之緩刑宣告反較有助於引導其改過遷善、拘束其行 止,而有助於再犯之預防、達成受有罪判決之人在社會中重 新社會化之人格重建功能,故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 ,以啟自新。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 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 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之金 額為125,565 元,而被告犯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被 害人220,000 元,有和解書1 份存卷可佐,是被害人所受損 害業已獲得填補,如再予以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顯失之過苛 ,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修正後)、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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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提款日期 │提款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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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7年5月29日 │74,8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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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7年10月23日 │64,5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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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7年11月30日 │12,6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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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8年1月31日 │3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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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8年2月13日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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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8年3月25日 │67,0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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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8年4月1日 │64,6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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