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09年度,14號
TCDM,109,中交簡附民,14,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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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曾仁泳

訴訟代理人 黃翊魁
被   告 賴金堆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中交簡字第5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及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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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