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曾仁泳
訴訟代理人 黃翊魁
被 告 賴金堆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中交簡字第5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及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