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臺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臺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林臺榮於警、偵訊時坦承酒後駕 駛上自用小貨車(見速偵卷第26~27、60頁)。2、查獲員 警職務報告書、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 ○○○○道路○○○○○○○○○○○○○路○○○○○○ ○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等附卷可 資證明(見速偵卷第23、33、39、43、45頁),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林臺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爰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前,曾於108 年間因酒後駕駛犯行 ,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本案犯行後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未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 竟又為本案之酒後駕駛犯行,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 財產等權益構成威脅,並造成交通往來之危險,且其吐氣後 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7毫克,已逾法定標準2 倍有餘,且 被告於本案犯行時駕駛執照已遭吊扣竟仍持續駕駛機車,甚 至為酒後駕駛犯行,亦見惡性非輕,而其駕駛小貨車,較諸 騎乘機車者,危險之程度更高,惟以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303號
被 告 林臺榮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臺榮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尚未執行(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民國109年3月3 日14時許至同日17時許止,在臺中市后庄路與四平路之工地 內,飲用啤酒3瓶後,明知飲酒後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竟仍於同日1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25分許,途經臺中市北屯區昌平路 與崇德六路交岔路口時,因駕駛時手持行動電話通話,為警 攔檢,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而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測試 ,於同日18時42分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 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臺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文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