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元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元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號」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 段00 0 ○0 號」,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中交簡字第108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參 酌被告前已有酒駕之前科紀錄,竟再犯本案同罪質之犯行, 堪認被告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及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爰審酌政府 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亦屢屢 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而酒精對人之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 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仍漠視自身安危,罔顧公眾交通往 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於凌晨駕駛汽車行駛於道路上, 實值非難;暨衡量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 ,因行車不穩為員警攔查後,發現其酒味濃厚而查獲,幸未 造成人員傷亡,並斟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309號
被 告 張元信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元信自民國109年3月5日22時許起至翌日(6日)0時許止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港町十三番地」餐 廳飲用啤酒、威士忌酒後,仍於同日0時45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開。於同日0時50分許,行經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後, 發現其渾身酒氣,經進行酒精濃度吐氣測試,於同日1時16 分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克,因而查獲 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元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足見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罪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 中交簡字第108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 04年6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在卷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洪瑞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尚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