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23號
原 告 賴建儒
被 告 黃泰男
黃東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280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就被告黃泰男、黃東亮提起公然侮辱罪之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黃泰男、黃東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黃泰男、黃東亮被訴公然侮辱部分,業經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280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對被告黃泰男、黃東亮提起本件公然侮辱罪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