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303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峻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550
2、8672、9658、12827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77號、107年度
少連偵字第275、395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0133號、
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峻豪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0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0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吳峻豪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01號判處有期 徒刑8月,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26號 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 警惕,復於民國107年1月下旬某日,經由黃○剛(90年5月 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無證據證明吳峻豪知悉黃○剛當 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之招募,加入黃○剛、陳政儒(原共 同被告,已結)與綽號「阿佑」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 所屬成員三人以上組成,具持續性、牟利性,以實施詐術為 手段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與周瑞盛(由黃○剛招募,原 共同被告,現本院通緝中)、蔡康雋(由周瑞盛招募,原共 同被告,現本院通緝中)、林甄瑩(由瑞盛招募,原共同被 告,已結)、侯孟宏(由林甄瑩招募,原共同被告,已結) 均為依指示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車手,約定吳峻豪之報酬為 提領款項之百分之1,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為下列各犯行: (以下為107年度訴緝字第304號即原107年度訴字第2711號 起訴部分)
①於107年1月28日10時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林炳 儀友人游茂仁,撥打電話向林炳儀表示手機門號變更,再 於107年1月29日10時許,向林炳儀佯稱因與人合夥土地買 賣不夠錢欲借款,使林炳儀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 10時48分許,前往宜蘭縣員山鄉內城郵局,匯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王秀派所有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彰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剛再駕
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周瑞盛、吳峻豪,由吳峻豪持王秀派之 金融卡,於同日11時29分許至32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太平區農會新光分會提領10萬元(2萬元5筆) ,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黃○剛,吳峻豪因而取得百分之1即 1000元之報酬。
②於107年2月5日,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王義方友人 顏老師,撥打電話向王義方表示手機門號變更,再於107 年2月7日13時9分許,向王義方佯稱欲借款10萬元,使王 義方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25分許,前往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鹿港分行,匯款10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 之周孟翰所有華南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侯孟宏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周瑞盛、吳峻豪,由 吳峻豪持周孟翰之金融卡,於同日15時4分許至6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宜昌門市之自動 櫃員機,提領8萬元(2萬元4筆),及於同日15時12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建昌門市 ,提領1萬9000元,並將提領所得9萬9000元交予黃○剛, 吳峻豪因而取得百分之1即990元之報酬。
(以下為108年度訴緝字第303號即原107年度訴字第1288號 起訴部分)
③於107年2月2日10時30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 萬游登瑞友人,撥打電話向萬游登瑞佯稱急需借錢,使萬 游登瑞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8分前往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以 自動櫃員機轉帳18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梁桂燕所有 中壢龍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惟因梁桂燕所 有前開郵局帳戶事後被列為警示帳戶,致周瑞盛、侯孟宏 、吳峻豪、陳政儒未提領成功。
④於107年1月31日,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林仲福之友 人莫滄雄,撥打電話告知林仲福其手機門號變更,再於同 年2月2日向林仲福佯稱欲借錢用,使林仲福信以為真,陷 於錯誤,於同日14時23分許,前往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新店 分行,匯款15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楊承儒所有渣打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侯孟宏再駕駛自用小客 車搭載周瑞盛、吳峻豪,於同日16時26分許至28分許,由 其中1人持楊承儒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1樓OK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2萬元5筆); 於同日16時36分許至3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段0號 全家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4萬元(2萬元2筆);於 同日16時4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
之自動櫃員機提領9000元,並將提領所得14萬9000元交予 陳政儒轉交上手,吳峻豪因而取得百分之1即1490元之報 酬。
⑤於107年2月5日10時50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 黃寶蓮之友人張光榮,撥打電話向黃寶蓮佯稱支票金額不 足急需借錢,使黃寶蓮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 4分許,前往橫山地區農會,匯款25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 掌控之謝豐展所有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及於翌(6)日13時12分許,前往橫山地區農會,匯款20 萬元至林景祥所有高雄宏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侯孟宏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周瑞盛、吳峻豪,於5 日13時31分許起至6日12時3分許,由其中1人持謝豐展之 金融卡,在臺中市不詳處所之自動櫃員機合計提領24萬90 00元(2萬元10筆及3萬元、1萬元6000元、3000元各1筆) ;又於6日14時5分許、6分許,由其中1人持林景祥之金融 卡,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太平宜欣郵局之自動 櫃員機提領12萬元(6萬元2筆);6日14時35分許,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之自動櫃機提領3萬 元(2萬元、1萬元各1筆);7日0時25分許至27分許,由 吳峻豪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自動櫃員機提領5萬 元(2萬元2筆、1萬元1筆),並將提領所得44萬9000元交 予陳政儒轉交上手,吳峻豪因而取得百分之1即4490元之 報酬。
⑥於107年2月5日11時10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 陳玉雲友人吳淑娟,撥打電話向陳玉雲佯稱急需資金週轉 欲借款,使陳玉雲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13分 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商業銀行大 同分行,匯款10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林家楠所大甲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匯款5萬元至謝豐展 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侯孟宏再駕駛自用小客車 搭載周瑞盛、吳峻豪,於同日15時37分許至39分許,由其 中1人持林家楠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全家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0萬元(2萬元5筆),並 將提領所得交予陳政儒轉交上手,吳峻豪因而取得百分之 1即1000元之報酬。
⑦於107年2月1日11時15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 陳泰成友人張乃文,撥打電話向陳泰成佯稱要買法拍屋欲 借款,使陳泰成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年月5日11時5 分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匯款8萬5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吳珮璇所有大
里仁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匯款12萬元、 8萬元至吳文珠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帳戶)。惟因吳珮璇所 有前開郵局帳戶事後被列為警示帳戶,致周瑞盛、侯孟宏 、吳峻豪、陳政儒未提領成功。
⑧於107年2月5日10時30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 陳建樺之父友人,撥打電話給向陳建樺佯稱需付工程款給 員工,請陳建樺幫忙,使陳建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 同日11時52分許,前往竹山東埔蚋郵局,匯款5萬元至該 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吳珮璇所有大里仁化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惟因吳珮璇所有前開郵局帳戶事後被列為 警示帳戶,致周瑞盛、侯孟宏、吳峻豪、陳政儒未提領成 功。
⑨於107年2月5日12時12分許,由該不詳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冒充陳詠甄友人,撥打電話向陳詠甄佯稱支票快到期欲借 款,使陳詠甄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同日13時3分許,前 往嘉義市○○路000號渣打銀行,存現3萬元至該詐欺集團 所掌控之楊承儒所有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惟因楊承儒所有前開郵局帳戶事後被列為警示帳戶,致 周瑞盛、侯孟宏、吳峻豪、陳政儒未提領成功。 ⑩於107年2月6日10時57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 張鍾義同學,撥打電話向張鍾義佯稱急需用錢欲借款,使 張鍾義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11時55分許,前往臺 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江郵局,匯款5萬元至該 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張方綺所有大雅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侯孟宏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周瑞盛、吳峻豪 ,於同日12時18分許,由其中1人持張方綺之金融卡,在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文心路郵局之自動櫃員 機提領5萬元,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陳政儒轉交上手,吳峻 豪因而取得百分之1即500元之報酬。
⑪於107年2月6日17時11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 陳胡美妹友人劉昭,撥打電話向陳胡美妹佯稱急需用錢欲 借款,使陳胡美妹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11分許 ,前往高雄高松郵局,匯款20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 趙文欽所有楠梓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侯孟宏 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周瑞盛、吳峻豪、林甄瑩,於同日 17時31分許、32分許,由其中1人持趙文欽之金融卡,在 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民權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 12萬元(6萬元2筆);於同日17時46分許、47分許,由林 甄瑩持該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 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2萬元、1萬元各1筆);於同
日18時12分許,由其中1人持該金融卡轉帳3萬元至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於翌(7)日1時17分許,由其中1人 持該金融卡在不詳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9000元;於 翌(7)日8時25分許,由其中1人持該金融卡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臺中漢口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900元, 並將提領所得16萬9900元交予陳政儒轉交上手,吳峻豪因 而取得百分之1即1699元之報酬。
⑫於107年2月2日16時13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 林銘河友人,撥打電話告知林銘河其電話門號變更,再於 同年月5日14時41分許、6日11時31分許,向林銘河佯稱其 財務困難欲借款,使林銘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6日1 1時35分許,前往泰山區農會明志分部,匯款20萬元至該 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陳世樹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另匯款20萬元至翁泰嵐所有桃園東埔郵局帳戶) 。侯孟宏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周瑞盛、吳峻豪,於同日 13時21分許至39分許,由其中1人持陳世樹之金融卡,在 臺中市潭子區頭張路2段統一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 15萬元(2萬元7筆,1萬元1筆);於翌(7)日0時28分許 至29分許,由吳竣豪持該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路0 ○0號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4萬9000元( 2萬元2筆,9000元1筆);於翌(7)日1時18分許,由其 中1人持該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漢 口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900元,並將提領所得19萬990 0元交予陳政儒轉交上手,吳峻豪因而取得百分之1即1999 元之報酬。
⑬於107年2月7日某時,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黃邱春 蘭友人,撥打電話向黃邱春蘭佯稱其需用錢欲借款,使黃 邱春蘭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44分,前往新北 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匯款20萬元至該詐欺 集團所掌控之陳世樹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侯孟宏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周瑞盛、吳峻豪 ,於同日15時22分至26分許,由其中1人持陳世樹之金融 卡,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之自動櫃 員機提領6萬元(2萬元3筆);於同日15時31分許,在臺 中市某處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於同日15時35分至38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自動櫃員機提領7萬 元(2萬元3筆,1萬元1筆),且轉帳3萬元至其他帳戶; 於翌(8)日0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 一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9000元;於8日0時35分 許,在臺中市○○區○○0段000號台中西屯郵局之自動員
機提領900元,並將提領所得16萬9900元交予陳政儒轉交 上手,吳峻豪因而取得百分之1即1699元之報酬。 ⑭於107年2月7日11時34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 陳素珍侄子陳致遠,撥打電話向陳素珍佯稱其急需用錢欲 借款,使陳素珍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107年2月8日11 時27分許,前往嘉義市○區○○街0000號嘉義後湖郵局, 匯款30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平其正所有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侯孟宏再駕駛自用小客 車搭載周瑞盛、吳峻豪,於同日11時49分許、50分許,由 其中1人持平其正之金融卡,在臺中市某處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2萬元,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陳政儒 轉交上手,吳峻豪因而取得百分之1即1200元之報酬。 ⑮於107年2月8日13時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陳碧 山友人,撥打電話向陳碧山佯稱需用錢欲借款,使陳碧山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27分許,匯款13萬元至 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江雲海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15時許匯款5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 趙文欽所有臺南市永康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及於翌(9)13時2分許轉帳3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 之林景祥所有高雄宏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侯 孟宏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周瑞盛、吳峻豪,於8日14時 10分至15時19分許,由其中1人持江雲海之金融卡,在臺 中市某處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2萬元;並於8日18時23分許 ,轉帳9900元至所掌控之陳世樹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8日18時59分許,由其中1人 持陳世樹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路000○000號全 家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其中陳碧山受騙部 分為9900元,該帳戶尚有其他不明款項);於8日16時17 分許、18分許,持趙文欽之金融卡,在臺中市某處之自動 櫃員機提領5萬元(2萬元2筆,1萬元1筆),於9日13時8 分許、9分許,由吳峻豪持林景祥之金融卡,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2萬元、1 萬元(此部分提領之3萬元為警查獲時已遭扣押),並將 提領所得17萬9900元(原提領20萬9900元減掉已遭扣押之 3萬元)交予陳政儒轉交上手,吳峻豪因而取得百分之1即 1799元之報酬。
⑯於107年2月8日11時58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 邱春嬌友人小潘,撥打電話向邱春嬌佯稱急需借錢欲借款 ,使邱春嬌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12時40分,匯款 15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郭家宏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侯孟宏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周 瑞盛、吳峻豪,於同日14時50分至53分許,由其中1人持 郭家宏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00路000號全家便 利商店之自動櫃機提領10萬元;於同日17時57分許,在臺 中市某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至所掌控之陳世樹所有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持陳世樹之 金融卡連同下列⑰部分提領5萬9000元(邱春嬌受騙部分 為3萬元);又於翌(9)日0時17分至31分許,持郭家宏 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南和路郵局 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9000元;0時31分許由周瑞盛持郭家 宏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國光路郵局 之自動櫃員機提領800元,並將提領所得共14萬9800元交 予陳政儒轉交上手,吳峻豪因而取得百分之1即1498元之 報酬。
⑰於107年2月8日10時59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 陳碧蘭友人家賢,撥打電話向陳碧蘭佯稱需現金週轉欲借 款,使陳碧蘭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20萬元至 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黃清輝所有新竹南寮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侯孟宏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周瑞盛、 吳峻豪,於同日14時41分至42分許,由其中1人持該帳戶 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0段000○000號臺中軍功 郵局之自動櫃機提領12萬元(6萬元2筆);於同日15時53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00號統一便利商店之 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2萬元、1萬元各1筆);於同日18時 許,在臺中市某處之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至所掌控之 陳世樹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另持 陳世樹之金融卡連同上列⑯部分提領5萬9000元(陳碧蘭 受騙部分為2萬9000元);於翌(9)日0時14分許,在臺 中市○區○○路00○00號臺中南和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 領1萬9000元;0時29分許由周瑞盛持黃清輝之金融卡,在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國光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 領800元,並將提領所得19萬8800元交予陳政儒轉交上手 ,吳峻豪因而取得百分之1即1988元之報酬。 ⑱於107年2月8日10時36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 賴西川外孫女男性友人,撥打電話向賴西川佯稱需錢週轉 欲借款,使賴西川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39分 許,匯款19萬6000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趙文欽所有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侯孟宏再駕 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周瑞盛、吳峻豪,於同日15時48分至50 分許,由其中1人持趙文欽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
○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之自動櫃機提領10萬元(2萬元5 筆),並將提領所得交予陳政儒轉交上手,吳峻豪因而取 得百分之1即1000元之報酬。
⑲於107年2月9日12時25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 陳錦德友人林輝燦,撥打電話向陳錦德佯稱急需用錢欲借 款,使陳錦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3分許, 匯款5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林景祥所有高雄宏平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侯孟宏再駕駛自用小客車 搭載周瑞盛、吳峻豪,於同日13時8分許、9分許,由吳峻 豪持林景祥之金融卡,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 家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上列⑮所示陳碧山 受騙部分);於同日13時17分至19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2萬 元、9000元(陳錦德受騙部分,為警查獲時已遭扣押,故 未取得報酬)。
⑳於107年2月7日11時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充林滄 鈞友人,撥打電話向林滄鈞佯稱需借錢欲借款,使林滄鈞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年月9日13時17分許,匯款15 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李佳蕙所有臺中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惟該款項因侯孟宏、周瑞盛、吳峻 豪、陳政儒為警查獲而未被提領。
二、嗣警方接獲報案,發現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 7年2月間搭載車手至臺中市各地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進 行追查,而於107年2月9日16時30分許,發現該自用小客車 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由2輛偵防車前後包夾該自 用小客車,駕駛人侯孟宏情急下倒車撞擊其中1輛偵防車, 警方遂擊破該自用小客車之車窗,將車內之侯孟宏、周瑞盛 逮捕,並實施附帶搜索,扣得存摺61本、金融卡51張(與本 件有關者為平其正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及金融卡、林景祥所有高雄宏平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金融卡、梁桂燕所有中壢龍岡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張芳綺所有大雅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金融卡、林家楠所有大 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吳珮璇所 有大里仁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金融卡、 黃清輝所有新竹南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趙文 欽所有楠梓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金融卡、 李佳蕙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金融卡 、趙文欽所有臺南市永康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郭家宏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
摺及金融卡、楊承儒所有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摺及金融卡、謝豐展所有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及金融卡、江雲海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存摺及金融卡、陳世樹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金融卡、趙文欽所有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陳世樹所有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讀卡機1台、隨 身碟1支、三星廠牌手機1支(無SIM卡)、IPHONE廠牌手機4 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號SIM卡各1張)、現金7萬9000元(其中3萬元係吳 峻豪、周瑞盛、侯孟宏共同提領上揭一之⑮所示陳碧山受騙 部分款項;另4萬9000元係共同提領上揭一之⑲所示陳錦德 受騙部分款項)、現金6600元;又於同日17時23分許,在臺 中市南區美村南路與高工路口,盤查逮捕前搭乘該自用小客 車至臺中南和路郵局匯款之吳峻豪,扣得IPHONE廠牌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郵政入戶匯款申請 書1張;再於同年月19日16時50分許,在臺中市東區東英路 與十甲路口,拘提陳政儒到案,且於同日17時30分許,持本 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陳政儒位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 號2樓之5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現金1萬9400元、IPHONE廠牌 手機3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 00號SIM卡各1張)。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第 五分局、霧峰分局、太平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峻豪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皆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 先予說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峻豪坦承不諱,核與共犯周瑞盛 、林甄瑩、侯孟宏、陳政儒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前審理時所 供情節無違,並經被害人林炳儀(見臺中市警察局太平分局 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70023548、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第 15至16頁)、王義方(見同上太平分局警卷第23至24頁)、 萬游瑞登(見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502號
卷三第136至137頁)、林仲福(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第297 至301頁)、黃寶蓮(見同上偵5502號卷二第23至29頁)、 陳玉雲(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第170反面至172頁)、陳泰成 (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第187至188頁)、陳建樺(見同上偵 5502號卷三第196至198頁)、陳詠甄(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 第290至292頁)、張鍾義(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第144至145 頁)、陳胡美妹(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第228至229頁)、林 銘河(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第325至326頁)、黃秋春蘭(見 同上偵5502號卷三第246至248頁)、陳素珍(見同上偵5502 號卷三第6至8頁)、陳碧山(見同上偵5502號卷五第82至83 頁)、邱春嬌(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第274至276頁)、陳碧 蘭(見同上偵5502號卷四第53至53頁)、賴西川(見同上偵 5502號卷四第326至327頁)、陳錦德(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 第87至89頁)、林滄鈞(見同上偵5502號卷五第54至55頁) 於警詢時指證無訛。復有為警查獲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現 金及物品扣案,及王秀派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太平分局警卷第37至38頁 )、周孟翰所有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表(見同上太平分局警卷第40頁)、梁桂燕所有中壢龍 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 上5502號卷三第140至141頁)、楊承儒所有渣打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5502號卷三第308 頁)、謝豐展所有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表(見同上偵5502號卷五第33頁)、林景祥所有高雄宏 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 上5502號卷三第130頁)、林家楠所有大甲郵局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5502號卷三第180 頁)、吳珮璇所有大里仁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5502號卷三第204頁)、張方綺 所有大雅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見同上5502號卷三第152頁)、趙文欽所有楠梓郵局帳號0 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5502號卷 三第232頁)、陳世樹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見同上5502號卷一第194頁 )、陳世樹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表(見同上5502號卷三第254、255頁)、平其正所 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見同上5502號卷三第39頁)、江雲海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同上5502號 卷五第120頁)、趙文欽所有臺南市永康區農會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同上5502號卷五第64頁)、 郭家宏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表(見同上5502號卷三第283頁)、黃清輝所有新竹南寮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55 02號卷四第50頁)、趙文欽所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存款往來明細查詢(見同上5502號卷 四第314頁)、李佳蕙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同上5502號卷五第49至51頁),暨被害 人林炳儀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同上太平分局 警卷第56頁)、王義方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 請書影本(見同上太平分局警卷第79頁)、萬游登瑞提出之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同上偵5502號 卷三第138頁)、林仲福提出之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 影本(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第303頁)、黃寶蓮提出之橫山 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同上偵5502號卷二第33頁)、 陳玉雲提出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同上偵5502 號卷三第170頁)、陳泰成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 請書代收入收據影本(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第189頁)、陳 建樺提出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 第199頁)、陳詠甄渣打銀行現金存款資料影本(見同上偵 5502號卷三第293頁)、張鍾義提出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 影本(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第150頁)、陳胡美妹提出之郵 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第230頁)、 林銘河提出之泰山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同上偵5502號 卷三第329頁)、黃邱秋蘭提出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第253頁)、陳素珍提出之郵政跨行 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第14頁)、陳碧山提 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見同上偵5502號卷五第94至95頁)、邱春嬌提出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第280 頁)、陳碧蘭提出之雲林縣大埤鄉農會匯款回條影本(見同 上偵5502號卷四第54頁)、賴西川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書影本(見同上偵5502號卷四第330頁)、陳錦德提出之郵 政入戶匯款書影本(見同上偵5502號卷三第90頁)、林滄鈞 提出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同上偵5502號卷五 第57頁)、被告吳峻豪提領款項相關監視器畫面(見同上太 平分局警卷第32至35頁、同上偵5502號卷二第15至16頁、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70016824號刑 案偵查卷第6至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 偵字第1070031494號刑案偵查卷第18至19頁)、共犯周瑞盛
提領款項相關監視器畫面(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 市警三分偵字第1070013903號刑案偵查卷第20至21頁)在卷 可稽,足徵被告吳峻豪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三、而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 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 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 為為必要;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 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 為,亦應共同負責(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判 決意旨)。且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 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 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 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 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參照最 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被告吳峻豪所加入 之詐欺集團,成員包括蔡康雋、周瑞盛、林政儒、林甄瑩、 侯孟宏、黃○剛及負責出資、指揮統籌管理、實際施用詐術 、收購人頭帳戶者,乃需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 罪,被告為圖不法報酬決意參與該集團,負責提領款項之車 手工作,使該集團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顯係基於 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該集團之分工;且一般詐欺集團皆以電 信機房群發方式向不特定人施用詐術,使不特定人陷於錯誤 ,依指示存匯款項,組織縝密,分工精細,且須投入相當之 成本、時間,自屬三人以上組成,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以實 施詐術為手段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而冒充親友名義借款 ,為一般詐欺手法,此亦為被告所得知悉。又105年12月28 日修正公布,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 該法(下稱舊法)將洗錢行為區分為將自己犯罪所得加以漂 白之「為自己洗錢」及明知是非法資金,卻仍為犯罪行為人 漂白黑錢之「為他人洗錢」兩種犯罪態樣,且依其不同之犯 罪態樣,分別規定不同之法定刑度。惟洗錢犯罪本質在於影 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不因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而有 差異,且洗錢之行為包含處置(即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 )、多層化(即為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 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 得披上合法之外衣,回歸正常金融體系)等各階段行為,其 模式不祇一端,上開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之二分法,不僅無 助於洗錢之追訴,且徒增實務事實認定及論罪科刑之困擾。
故而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新法乃依照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 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下稱FATF) 40項建議之第3項建議,並參採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 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洗錢 行為定義,將洗錢行為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 部納為洗錢行為,而於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 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 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 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 罪所得。」以求與國際規範接軌。又因舊法第3條所規範洗 錢犯罪之前置犯罪門檻,除該條所列舉特定嚴重危害社會治 安及經濟秩序之犯罪暨部分犯罪如刑法業務侵占等罪犯罪所 得金額須在5百萬元以上者外,限定於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上刑之「重大犯罪」,是洗錢行為必須以犯上 述之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犯罪客體,始成立洗錢罪, 過度限縮洗錢犯罪成立之可能,亦模糊前置犯罪僅在對於不 法金流進行不法原因之聯結而已,造成洗錢犯罪成立門檻過 高,洗錢犯罪難以追訴。故新法參考FATF建議,就其中採取 門檻式規範者,明定為最輕本刑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