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32100號、108年度偵字第24號、第2924號、第1324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子舜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6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林子舜因積欠債務,需錢孔急,明知並無附表一所示之商品 可供販賣,亦無代購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之犯意,在BBS(Bulletin Board System,電子佈告欄)社群網站批踢踢實業坊(http s://term.ptt.cc,下稱PTT)申請「zz123459」、「SUMMER yan」帳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華碩牌手機使用),及 以不詳方式取得「tygaga」帳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三 星牌手機使用,而於民國107年7月間至同年10月間,在PTT 上張貼販賣或代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之不實訊息,誘使如附 表一編號1至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信以為真,向林 子舜下訂購買,並依林子舜之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 26所示之時間,轉帳或存現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6所示之 金額至指定帳戶。林子舜收到款項後,迄未交貨給如附表一 編號1至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而將取得款項用於 還債及投注線上賭博網站「九洲娛樂網」,附表一編號1至 編號26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始知受騙。嗣為警於107年10 月22日23時50分許拘提林子舜到案,並徵得林子舜同意至其 苗栗縣○○鎮○○里○○○路000號4樓5B房居所搜索,扣得 林子舜所有華碩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三星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不 知情之劉禎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金融卡1張。
二、案經沈昱昌、王志文、陳德懿、陳威睿、李子顥、司福恩、 羅國銘、洪千田、羅允良、吳政輝、葉姿吟、洪志騰、沈宗 逸、廖韻嘉、曾楷鈜、陳君品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廷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謝明哲、林俊良、張
良實、陳家暐、程奕翔、范維珊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 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 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 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 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 當事人於審判程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 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 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 立場自明。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 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 尚非採徹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 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條之規定」為要件。惟 如符合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據者,不宜 贅依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參照最高法院104 年2月10日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本判決所 引用被告林子舜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而具有 證據能力。至其餘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無違反法定 程式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踐行調查程序,依法亦得作為證 據。
二、訊諸被告林子舜否認有何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犯 行,辯稱伊與告訴人或被害人接洽時並非要蓄意詐欺,之前 曾成功代購160餘筆,出貨金額約308萬元,係因當時做代購 生意,沒有掌握好風險,導致週轉不靈,而無法出貨,已立 即通知告訴人或被害人,並陸續還錢云云。經查:㈠上揭犯 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不諱(見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239號偵查卷一第266頁 反面、本院卷第145頁),並經告訴人沈昱昌(見同上偵查 卷一第32至33頁)、王志文(見同上偵查卷一第40至41頁、 本院卷第145頁)、陳德懿(見同上偵查卷一第56至60頁) 、陳君品(見同上偵查卷一第66至68頁、本院卷第145頁)
、李子顥(見同上偵查卷一第80至82頁)、司福恩(見同上 偵查卷一第86至88頁)、羅國銘(見同上偵查卷一第103至1 05頁)、洪千田(見同上偵查卷一第110至111頁)、羅允良 (見同上偵查卷一第116至118頁)、吳政輝(見同上偵查卷 一第122至123頁、本院第383頁)、葉姿吟(見同上偵查卷 一第138至141頁)、曾楷鋐(見同上偵查卷一第148至149頁 )、洪志騰(見同上偵查卷一第152至154頁)、廖韻嘉(見 同上偵查卷一第165至168頁)、林廷諺(見同上偵查卷二第 45至51頁)、謝明哲(見同上偵查卷二第133至135頁)、林 俊良(見同上偵查卷二第83至86頁)、張良實(見同上偵查 卷二第145至147頁)、陳家暐(見同上偵查卷二第75至76頁 )、程奕翔(見同上偵查卷二第121至123頁)、范維珊(見 同上偵查卷二第99至101頁)、被害人黃柏諺(見同上偵卷 一第48至50頁)、陳威睿(見同上偵查卷一第72至73頁、本 院卷第145頁)、游博智(見同上偵查卷一第128至129頁、 本院卷第145頁、第383至384頁)、沈宗逸(見同上偵查卷 一第160至162頁)、陳耿華(見同上偵查卷二第65至66頁) 、證人劉禎芸(見同上偵查卷二第17至20頁)分別於警詢及 本院審理時指述綦詳;復有被告所有華碩牌手機1支(含門 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三星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 00000號SIM卡1張)、劉禎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 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扣案,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苗 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同 上偵查卷一第179至184頁)、被告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向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提款之AT M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同上偵查卷一第186至191頁)、提款 時、地、數額一覽表(見同上偵查卷一第192頁)、手機之P TT畫面翻拍照片(見同上偵查卷一第193至195頁)、扣案物 照片(見同上偵查卷一第196頁)、被告所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台中向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見同上偵查卷一第197至250頁)、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 605號被告賭博案件判決(見同上偵查卷一第254頁)、九州 賭博網站網頁資料(見同上偵查卷二第15頁)、PPT帳號「z z123459」之留言截圖、IP位置及登入紀錄(見同上偵查卷 二第157至159頁)、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 同上偵查卷二第161至163頁)、PTT帳號「tygaga」之留言 截圖、IP位置及登入紀錄(見同上偵查卷二第181至183頁) 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同上偵查卷二第185 至187頁)、被告持劉禎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提款之ATM監視器畫面截圖(見同上偵
查卷二第189至202頁)、被告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 中向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本資料、交 易明細(見同上偵查卷二第203至325頁)、劉禎芸所有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 易明細(同同上偵查卷二第327至364頁)、被告提出賠償告 訴人及被害人之相關資料(含還款清單、匯款執據聯、郵政 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掛號信件收執聯、被告與告訴人洪志騰 、張良實、陳家暐、程奕翔書立之和解書、被告與告訴人林 俊良、謝明哲、陳威睿書立之還款證明,見同上偵查卷二第 377至405頁)、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金額、還款細目(見同 上偵卷二第495頁、本院卷第151頁)、告訴人沈昱昌提出之 交易明細內容、通訊軟體訊息、PTT網頁截圖、通訊軟體LIN E主頁、護照翻拍照片(同上偵查卷第34至39頁)、告訴人 吳政輝提出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PTT網頁翻拍照片、 交易明細截圖(見同上偵查卷一第126至127頁)、告訴人司 福恩提出之購買物品明細、轉帳明細、LINE對話訊息截圖、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見同上偵查卷一第92 至102頁)、告訴人洪千田提出之PTT網頁截圖、交易明細截 圖(見同上偵查卷第一第114至115頁)、告訴人羅允良提出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見同上偵查卷一第121頁)、 告訴人羅國銘提出之轉帳交易結果電子郵件截圖、PTT網頁 截圖(見同上偵查卷一第108至109頁)、告訴人陳德懿提出 之PTT網頁、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見同上偵查卷第63至6 5頁)、告訴人廖韻嘉提出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影本、交易 明細截圖、PTT網頁備份電子郵件截圖(見同上偵查卷一第1 71至174頁)、被害人游博智提出之PTT網頁、通訊軟體訊息 截圖、中華郵政無摺存款收執聯(見同上偵查卷一P131至13 7頁)、告訴人陳威睿提出之交易明細查詢畫面、PTT網頁截 圖(見同上偵查卷一第76至79頁)、告訴人李子顥提出之轉 帳明細查詢資料、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同上偵查卷一第85 頁)被害人沈宗逸提出之PTT網頁擷取資料、LINE訊息截圖 、交易結果截圖(見同上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100號卷第 371至385頁)、告訴人洪志騰提出之網路ATM交易明細截圖 、中華郵政台中軍功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PTT網頁、購 物廣告網頁截圖(見同上偵查卷一第157至159頁)、告訴人 葉姿吟提出之中華郵政無摺存款收執聯、PTT網頁、包裹查 詢結果、簡訊、購物網頁明細表截圖(見同上偵查卷一第14 4至147頁)、告訴人王志文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PTT網頁 、交易明細查詢、線上購物網頁截圖(見同上偵查卷一第44 至47頁)、被害人黃柏諺提出之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截圖(見
同上偵查卷一第55頁)、告訴人陳君品提出之PTT網頁截圖 、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見同上偵查卷一第71頁)、被害人陳 耿華提出之PTT網頁、交易明細截圖(見同上偵查卷二第69 至72頁)、告訴人林廷諺提出之PTT網頁截圖、中華郵政新 莊新泰路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截圖(見同上偵 查卷二第53至62頁)、告訴人謝明哲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 PTT網頁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大里分行帳戶存摺影本(見同 上偵查卷二第137至142頁)、告訴人林俊良提出之PTT網頁 、LINE對話訊息、交易明細內容、PCHOME線上購物網頁截圖 (見同上偵查卷二第87至95頁)、告訴人張良實提出之交易 明細、PTT網頁、LINE對話截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5839號偵查卷第119至121頁)、告訴人陳家暐提 出之PTT網頁、LINE對話、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截圖(見同上 偵查卷二第77至80頁)、告訴人程奕翔提出之PTT網頁、LIN E訊息、購買證明翻拍照片(見同上偵查卷二第126至129頁 )、告訴人范維珊提出之PTT網頁、LINE訊息、東森購物網 頁截圖、ATM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 面影本(見同上偵查卷二第105至118頁)在卷可稽。㈡依被 告於偵查中供稱跨行轉出0000000000000000號是九洲娛樂網 賭博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是伊欠別人的錢。伊本 來要用網路點數方式做網路代購,後來欠別人錢,越欠越多 ,債務越滾越大才又犯下此件,107年6月博士班畢業,原本 預計可做博後工作,但沒有下落,找工作又不順利,債務的 缺口才越來越大等語(見同上偵查卷一第266頁反面);因 手上的錢不夠出所有的貨,想說從別的地方有收入,那時還 沒有穩定的工作,才用這種錯誤方法週轉現金,等有資金進 來再想辦法出貨,但越弄越糟。伊沒有選擇哪些要出貨,哪 些不出貨,基本上照先後順序。伊誤接觸賭博網站,造成身 上有些債務,加上在學無穩定收入,原想利用代購賺取一些 收入填補財務缺口,卻造成缺口越來越大等語(見同上偵查 卷二第371頁反面),足證被告從事本件網路代購或商品販 賣工作時,已週轉困難,需錢孔急,僅係利用收取之款項填 補債務,非有代購或販賣商品之真意,最後造成資金缺口無 法填補。佐以本件被告於短期間即收取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 6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購物款項,迄未出貨;而被告前於1 05年12月間至106年2月間,即因以同一手法詐騙其他被害人 款項達34次,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緩起訴後又犯本件 ,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提起公訴,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5 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及本院刑事判決在卷佐憑,益可徵被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之主觀犯意,並有施用詐術之客觀情事。㈢綜上所述,顯見 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事後翻 異前供,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 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6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而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之人數計算,是被告就附表一 編號1至編號26所示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犯行 ,被害人(含告訴人,下同)相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論以26罪,併予處罰。至其中 被害人司福恩、謝明哲、林俊良於密接時地因受騙先後多次 將款項付予被告,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僅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而以接續犯之一罪論之。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被告具有高學歷,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因沈迷網路賭 博,積欠債務,利用網際網路散布訊息之便利性,刊登不實 之代購或販賣商品訊息,詐取被害人財物,顯可非議,於偵 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行,事後翻異前供,已返還被害 人如附表一所示款項,暨被告自陳博士畢業,已離婚,現單 身照顧6個月小孩,尚有父母需要撫養,暨各被害人受騙款 項、被告賠償各被害人金額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二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40條之2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⑴扣案之華碩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 0號SIM卡1張)、三星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張),均屬於被告,分別供本件犯罪所用,應於各相關 罪項下宣告沒收。⑵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6所示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之所得(詳如匯款金額欄 所載),均屬於被告,其中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載賠償各 被害人部分(見本院卷第151頁被告提出之還款細目、第243 至249頁、第253至305頁、第307至313頁、第367至369頁、 第373至375頁、第393頁之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程序 筆錄、電話紀錄表、被害人陳君品之刑事陳報狀及被害人王 志文、陳君品、陳威睿、游博智、林俊良、吳政輝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之供述),應認已實際合法發還各被害人,均不予 宣告沒收,其餘尚未賠償被害人部分,雖未扣案,仍應於各 相關罪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金額詳如附表一沒收欄所載)。⑶至 於扣案之劉禎芸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金融卡1張,非屬於被告,且無刑法第38條第3項之情形 ,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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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匯款│匯款金額│匯入銀行帳號│
│ │被害人 │ │ │時間│(新臺幣)│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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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昱昌(│沈昱昌於107年7月28日16│107年8月│17時│2萬3500 │林子舜所有中│
│ │告訴人)│時15分許,在PTT看到林 │8日 │47分│元(林子│華郵政股份有│
│ │ │子舜以「123459」帳號PO│ │許 │舜事後已│限公司台中向│
│ │ │文出售中國信託公司紅利│ │ │全部賠償│上郵局帳號00│
│ │ │點數20萬點,沈昱昌不疑│ │ │沈昱昌)│0000000000號│
│ │ │有他下單購買,並於107 │ │ │ │帳戶。 │
│ │ │年7月30日13時42分許轉 │ │ │ │ │
│ │ │帳臺幣(下同)2萬4000 │ │ │ │ │
│ │ │元給林子舜,但林子舜藉│ │ │ │ │
│ │ │詞暫時無法交易,於107 │ │ │ │ │
│ │ │年8月1日10時52分許將款│ │ │ │ │
│ │ │項退回沈昱昌,惟林子舜│ │ │ │ │
│ │ │又於107年8月7日8時5分 │ │ │ │ │
│ │ │許向沈昱昌佯稱點數問題│ │ │ │ │
│ │ │已經解決云云,致沈昱昌│ │ │ │ │
│ │ │信以為真,於107年8月8 │ │ │ │ │
│ │ │日17時48分許,以ATM轉 │ │ │ │ │
│ │ │帳2萬3500元至林子舜指 │ │ │ │ │
│ │ │定帳戶,林子舜收款後,│ │ │ │ │
│ │ │遲未交付點數,並於107 │ │ │ │ │
│ │ │年9月7日傳簡訊告知沈昱│ │ │ │ │
│ │ │昌資金週轉不靈,無法交│ │ │ │ │
│ │ │貨與退款,沈昱昌始知遭│ │ │ │ │
│ │ │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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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志文(│王志文於107年8月11日9 │107年8月│12時│8萬元( │同上 │
│ │告訴人)│時45分許,在PTT看到林 │29日 │14分│林子舜事│ │
│ │ │子舜以「ZZ123459」帳號│ │許 │後與王志│ │
│ │ │PO文可以88折代購IPHONE│ │ │文成立調│ │
│ │ │X手機,王志文不疑有他 │ │ │解,分期│ │
│ │ │,向林子舜下單購買IPHO│ │ │賠償損害│ │
│ │ │NEX手機5支,並匯款8萬 │ │ │,但僅支│ │
│ │ │元至林子舜指定帳戶,林│ │ │付第1期 │ │
│ │ │子舜收款後,遲未交付前│ │ │款1萬500│ │
│ │ │開商品,王文志始悉受騙│ │ │0元,尚 │ │
│ │ │。 │ │ │餘2萬500│ │
│ │ │ │ │ │0元未支 │ │
│ │ │ │ │ │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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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柏諺(│黃柏諺於107年8月30日某│107年8月│15時│4萬9500 │同上 │
│ │被害人)│時,在PTT見林子舜PO文 │30日 │22分│元(林子│ │
│ │ │可代購筆電訊息,不疑有│ │許 │舜事後共│ │
│ │ │他,以LINE向林子舜(暱│ │ │賠償2萬9│ │
│ │ │稱「TSLin」)下單購買M│ │ │500元, │ │
│ │ │acBook Pro13 Touch Bar│ │ │尚餘2萬 │ │
│ │ │筆電,並利用網路轉帳4 │ │ │元未賠償│ │
│ │ │萬9000元至林子舜指定帳│ │ │) │ │
│ │ │戶,林子舜收款後告以未│ │ │ │ │
│ │ │下訂成功,僅退還2萬790│ │ │ │ │
│ │ │0元,並以門號000000000│ │ │ │ │
│ │ │0號通知資金週轉不靈, │ │ │ │ │
│ │ │無法出貨及退款,黃柏諺│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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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德懿(│陳德懿於107年8月30日14│107年8月│8時2│1萬7800 │同上 │
│ │告訴人)│時許,在PPT看到林子舜 │31日 │3分 │元(林子│ │
│ │ │以「SUMMERyan」帳號PO │ │許 │舜事後已│ │
│ │ │文出售中國信託公司紅利│ │ │全部賠償│ │
│ │ │點數,不疑有他下單購買│ │ │陳德懿)│ │
│ │ │,並利用網路銀行轉帳1 │ │ │ │ │
│ │ │萬7800元至林子舜指定帳│ │ │ │ │
│ │ │戶,林子舜收款後,遲未│ │ │ │ │
│ │ │交付前開商品,陳德懿始│ │ │ │ │
│ │ │知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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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君品(│陳君品於107年9月2日某 │107年9月│12時│2萬1900 │同上 │ │
│ │告訴人)│時,在PTT看到林子舜以 │2日 │9分 │元(林子│ │
│ │ │「ZZ123459」帳號PO文可│ │許 │舜事後與│ │
│ │ │於PHHOME代購HERMAN MIL│ │ │陳君品成│ │
│ │ │LER工學椅,不疑有他下 │ │ │立調解,│ │
│ │ │單購買,利用網路轉帳2 │ │ │分期賠償│ │
│ │ │萬1900元至林子舜指定帳│ │ │損害,但│ │
│ │ │戶,林子舜收款後,遲未│ │ │僅支付第│ │
│ │ │交付前開商品,陳君品始│ │ │1期款800│ │
│ │ │知受騙。 │ │ │0元,尚 │ │
│ │ │ │ │ │餘1萬390│ │
│ │ │ │ │ │0元未支 │ │
│ │ │ │ │ │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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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威睿(│陳威睿於107年9月2日14 │107年9月│14時│2萬1000 │同上 │
│ │被害人)│時30分許,在PTT看到林 │2日 │46分│元(林子│ │
│ │ │子舜以「ZZ123459」帳號│ │許 │舜事後已│ │
│ │ │PO文可代購電腦螢幕,不│ │ │全部賠償│ │
│ │ │疑有他下單購買,並利用│ │ │陳威睿)│ │
│ │ │網路轉帳2萬1000元至林 │ │ │ │ │
│ │ │子舜指定帳戶,林子舜收│ │ │ │ │
│ │ │款後,遲未交付前開商品│ │ │ │ │
│ │ │,陳威睿始知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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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子顥(│李子顥於107年8月31日某│107年9月│19時│1萬7000 │同上 │ │
│ │告訴人)│時,在PTT見林子舜PO文 │2日 │11分│元(林子│ │
│ │ │可代購PCHOME24H販賣之 │ │許 │舜事後已│ │
│ │ │IPAD201832G訊息,不疑 │ │ │全部賠償│ │
│ │ │有他,以LINE向林子舜(│ │ │李子顥)│ │
│ │ │暱稱「TSLin」)下單購 │ │ │ │ │
│ │ │買,並利用網路轉帳1萬 │ │ │ │ │
│ │ │7000元至林子舜指定帳戶│ │ │ │ │
│ │ │,林子舜收款後,以門號│ │ │ │ │
│ │ │0000000000號通知資金週│ │ │ │ │
│ │ │轉不靈,無法出貨及退款│ │ │ │ │
│ │ │,李子顥始知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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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司福恩(│司福恩於107年8月24日至│107年8月│0時4│1萬9300 │同上 │
│ │告訴人)│同年9月2日期間,在PTT │24日 │0分 │元 │ │
│ │ │看到林子舜以「ZZ123459│ │許 │ │ │
│ │ │」帳號PO文可代購3C產品├────┼──┼────┤ │
│ │ │,不疑有他,先後以LINE│107年8月│23時│4萬2300 │ │
│ │ │向林子舜(暱稱「TSLin │28日 │43分│元 │ │
│ │ │」)下單購買手機3支、 │ │許 │ │ │
│ │ │平板電腦1臺,並利用網 ├────┼──┼────┤ │
│ │ │路轉帳共10萬7400元至林│107年8月│17時│2萬元 │ │
│ │ │子舜指定帳戶,林子舜收│29日 │57分│ │ │
│ │ │款後,遲未交付前開商品│ │許 │ │ │
│ │ │,陳威睿始知受騙。 ├────┼──┼────┤ │
│ │ │ │107年8月│21時│1萬7800 │ │
│ │ │ │29日 │45分│元 │ │
│ │ │ │ │許 │ │ │
│ │ │ ├────┼──┼────┤ │
│ │ │ │107年9月│23時│8000元(│ │ │2058 │6600 │
│ │ │ │3日 │31分│林子舜事│ │
│ │ │ │ │許 │後已將10│ │
│ │ │ │ │ │萬7400元│ │
│ │ │ │ │ │全部賠償│ │
│ │ │ │ │ │司福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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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羅國銘(│羅國銘於107年9月3日某 │107年9月│20時│6600元(│同上 │
│ │告訴人)│時,在PTT看到林子舜以 │3日 │58分│林子舜事│ │
│ │ │「ZZ123459」帳號PO文可│ │許 │後已全部│ │
│ │ │代購手機,不疑有他下單│ │ │賠償羅國│ │
│ │ │購買,並利用網路轉帳66│ │ │銘) │ │
│ │ │00元至林子舜指定帳戶,│ │ │ │ │
│ │ │林子舜收款後,遲未交付│ │ │ │ │
│ │ │前開商品,羅國銘始知受│ │ │ │ │
│ │ │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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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洪千田(│洪千田於107年9月3日21 │107年9月│21時│1萬4250 │同上 │
│ │告訴人)│時8分許,在PTT看到林子│3日 │8分 │元(林子│ │
│ │ │舜以「ZZ123459」帳號PO│ │許 │舜事後已│ │
│ │ │文販賣夏慕尼餐券,不疑│ │ │全部賠償│ │
│ │ │有他下單購買,並利用網│ │ │洪千田)│ │
│ │ │路轉帳1萬4250元至林子 │ │ │ │ │
│ │ │舜指定帳戶,林子舜收款│ │ │ │ │
│ │ │後,遲未交付餐券,洪千│ │ │ │ │
│ │ │田始知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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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羅允良(│羅允良於107年9月4日12 │107年9月│12時│367元( │同上 │
│ │告訴人)│時8分許,在PTT看到林子│4日 │49分│林子舜事│ │
│ │ │舜以「ZZ123459」帳號PO│ │許 │後已全部│ │
│ │ │文可優惠代購工具書,不│ │ │賠償羅允│ │
│ │ │疑有他下單購買,並利用│ │ │良) │ │
│ │ │自動櫃員機轉帳367元至 │ │ │ │ │
│ │ │林子舜指定帳戶,林子舜│ │ │ │ │
│ │ │收款後,遲未交付前開商│ │ │ │ │
│ │ │品,羅允良始知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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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吳政輝(│吳政輝於107年9月3日某 │107年9月│0時4│2萬2000 │同上 │
│ │告訴人)│時,在PTT看到林子舜以 │5日 │分許│元(林子│ │
│ │ │「ZZ123459」帳號PO文可│ │ │舜事後與│ │
│ │ │代購中國信託公司點數,│ │ │吳政輝成│ │
│ │ │不疑有他下單購買20萬點│ │ │立調解,│ │
│ │ │,並利用網路轉帳2萬200│ │ │分期賠償│ │
│ │ │0元至林子舜指定帳戶, │ │ │損害,但│ │
│ │ │林子舜收款後,遲未交付│ │ │迄未履行│ │
│ │ │前開商品,吳政輝始知受│ │ │調解內容│ │
│ │ │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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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游博智(│游博智於107年9月5日12 │107年9月│13時│1萬7800 │同上 │
│ │被害人)│時30許,在PTT看到林子 │5日 │31分│元(林子│ │
│ │ │舜以「SUMMERyam」帳號 │ │許 │舜事後與│ │
│ │ │PO文可代購中國信託公司│ │ │游博智成│ │
│ │ │點數15萬點,不疑有他下│ │ │立調解,│ │
│ │ │單購買,並與林子舜持用│ │ │分期賠償│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 │ │損害,但│ │
│ │ │,以無摺存款方式存現1 │ │ │僅支付第│ │
│ │ │萬7800元至林子舜指定帳│ │ │1期款600│ │
│ │ │戶,林子舜收款後,遲未│ │ │0元,尚 │ │
│ │ │交付前開商品,游博智始│ │ │餘1萬180│ │
│ │ │知受騙。 │ │ │0元未支 │ │
│ │ │ │ │ │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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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葉姿吟(│葉姿吟於107年9月5日某 │107年9月│16時│3萬5500 │同上 │
│ │告訴人)│時,在PTT看到林子舜以 │5日 │許 │元(林子│ │
│ │ │「ZZ123459」帳號PO文可│ │ │舜事後已│ │
│ │ │向PCHOME代購筆記型電腦│ │ │全部賠償│ │
│ │ │,不疑有他下單購買,並│ │ │葉姿吟)│ │
│ │ │利用無摺存款方式存現3 │ │ │ │ │
│ │ │萬5500元至林子舜指定帳│ │ │ │ │
│ │ │戶,林子舜收款後,遲未│ │ │ │ │
│ │ │交付前開商品,葉姿吟始│ │ │ │ │
│ │ │知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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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曾楷鈜(│曾楷鈜於107年8月28日某│107年8月│12時│2萬7200 │同上 │
│ │告訴人)│時,在PTT看到林子舜以 │28日、10│44分│元、1萬 │ │
│ │ │「ZZ123459」帳號PO文可│7年9月5 │許、│5500元(│ │
│ │ │代購IPHONE手機2支,不 │日 │18時│林子舜事│ │
│ │ │疑有他下單購買,並利用│ │15分│後共賠償│ │
│ │ │網路轉帳4萬2700元至林 │ │許 │3萬700元│ │
│ │ │子舜指定帳戶,林子舜收│ │ │,尚餘1 │ │
│ │ │款後,遲未交付前開商品│ │ │萬2000元│ │
│ │ │,曾楷鈜始知受騙。 │ │ │未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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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洪志騰(│洪志騰於107年9月5日某 │107年9月│19時│6200元(│同上 │
│ │告訴人)│時,在PTT看到林子舜以 │5日 │52分│林子舜事│ │
│ │ │「ZZ123459」帳號PO文可│ │許 │後已全部│ │
│ │ │代購PCHOME商品,不疑有│ │ │賠償洪志│ │
│ │ │他下單購買PHILIPS32型 │ │ │騰) │ │
│ │ │曲面電腦螢幕,並利用網│ │ │ │ │
│ │ │路轉帳6200元至林子舜指│ │ │ │ │
│ │ │定帳戶,林子舜收款後,│ │ │ │ │
│ │ │遲未交付前開商品,洪志│ │ │ │ │
│ │ │騰始知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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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沈宗逸(│沈宗逸於107年9月6日18 │107年9月│20時│1萬3000 │同上 │
│ │被害人)│時23分許,在PTT看到林 │6日 │38分│元(林子│ │
│ │ │子舜以「ZZ123459」帳號│ │許 │舜事後已│ │
│ │ │PO文可優惠代購熱水器,│ │ │全部賠償│ │
│ │ │不疑有他下單購買,並利│ │ │沈宗逸)│ │
│ │ │用網路轉帳1萬3000元至 │ │ │ │ │
│ │ │林子舜指定帳戶,林子舜│ │ │ │ │
│ │ │收款後,遲未交付前開商│ │ │ │ │
│ │ │品,沈宗逸始知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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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廖韻嘉(│廖韻嘉於107年9月6日21 │107年9月│21時│2000元(│同上 │
│ │告訴人)│時許,在PTT看到林子舜 │6日 │10分│林子舜事│ │
│ │ │以「ZZ123459」帳號PO文│ │許 │後已全部│ │
│ │ │可優惠代購奈良大佛與重│ │ │賠償廖韻│ │
│ │ │源肖像-日本中古時期佛 │ │ │嘉) │ │
│ │ │教藝術的蛻變一書,不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