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環球影城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鄭慕寧
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送達代收人)
王乃中律師
被 告 衣皓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林斌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5 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續 字第74號起訴書所載侵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犯行,爰依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92 萬9,120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㈡被告應銷毀所有侵權商品及所有原告擁有商標或 著作權之圖檔。㈢被告應連帶判決書之字號及全部主文,以 8 號字體、8 公分X10 公分之篇幅,刊載於蘋果日報、中國 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第一版報頭下各一日。㈣就 第一項之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上開犯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知訴字第5 號 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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