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1070號
TCDM,108,交易,1070,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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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10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曉翠


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律師(法扶律師)
      蕭錦鍾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張曉翠於民國107年11月1日上午7時4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西林 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西林巷29之5號前,本應注意轉 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依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路面 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彎;適告訴人詹玉霜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西屯區西林巷由北往南 方向行駛至上述地點,見狀後閃煞不及而人車倒地滑行,其 頭部與被告張曉翠所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之車頭發生碰撞, 告訴人詹玉霜因而受有左腳踝深度磨擦傷合併皮膚和軟組織 壞死、骨頭缺損、左腳踝多處磨擦傷合併感染等傷害。被告 張曉翠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乃主動向到場處 理之警員自首,即陳明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因認被告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 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 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詹玉霜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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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